与卖淫女达成嫖娼协议,发生第四次关系后却被认定为强奸,冤吗?

车魔王本人 2023-02-07 10:41:07

在正常情况下,男人嫖娼并不是犯罪行为,而只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一般就是给予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除此以外,不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如此,部分男人觉得嫖娼如果不被抓现场,啥事没有,即使被抓住,也不过是关几天和罚几个钱的小事,因此他们有意无意地会找准机会去嫖娼。

不过有部分男人并不知道,有的时候嫖娼同样是犯罪行为,这个时候就不再是关几天罚点钱的事情了,如果被认定是犯罪,那就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坐牢就成为大概率事件了。

什么情况下嫖娼会涉嫌犯罪呢?

一是嫖娼的对象是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不管她是否出于自愿,对嫖娼者一律按强奸罪论处;二是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和艾滋病重严重性病而故意去嫖娼的,同样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两种情况之外,有的时候,如果在嫖娼过程中,嫖娼者违背卖淫女意愿,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迫卖淫女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如果卖淫女报警,查实无误后,同样以强奸罪论处!

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可思议?明明说好的是嫖娼,钱也给了,也经过了她本人的同意,可到后来却莫名其妙地被对方给告了,而且嫖娼者最终被认定为强奸,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这样的事情,你们觉得真的会发生吗?还是觉得我是骗大家的?先不要急着下结论,看了下面的案例之后你就明白了。

王某与朱某达成“包夜协议”,发生第四次关系后却被朱某报警称被王某强奸。

王某通过多年创业,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在多年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长期与一些所谓风月场所的女人打交道,王某就养成了特殊的癖好,那就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去嫖娼。虽然在此过程中也曾受到过处理,但是正如上面所说,也就是关几天和罚点钱的事,这样的处理,对王某来说根本就不拿它当回事。

2019年8月的某天,王某忙完生意之后,心中又萌发出嫖娼的念头了。通过网络王某认识了自称卖淫女朱某。两人在网上迅速达成协议,之后在某酒店进行了一次交易。

这次交易过后,王某觉得朱某很不错,很合自己的意。于是当年9月中旬的时候,王某又一次主动与朱某联系,要求以2000元的价格对朱某进行包夜,并且约定包夜当晚不限定发生关系的次数。朱某同意了王某提出的要求。

到了双方约定的时间,两人来到一家酒开了房。在双方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后,朱某感觉自己已经非常累了,想要睡觉。

不过此时的王某却正在兴头上,他对朱某想要睡觉的想法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与朱某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约定,不仅是包夜而且不限制发生关系的次数。现在才发生了三次关系,朱某就想以睡觉为由,不想再与他继续发生头系,王某对此表示反对,他坚持要求朱某继续配合自己发生第四次,甚至更多次性关系。

面对王某要求继续发生关系的想法,已经非常疲倦的朱某表示坚决反对,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继续与王某发生关系。但是王某依仗自己事先与朱某有约定在先,规定了不限次数。于是王某不顾朱某的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朱某实在被王某折磨得无法忍受,于是报警,称王某强奸了自己!

面对警方的调查,王某坚称自己只是嫖娼,而并不是强奸。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向警方出示了自己与卖淫女朱某的聊天记录,并且非常气愤地说:“说好的包夜,并且不限制次数。因此我的行为并不是强奸,而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那么,王某在与朱某发生第四次关系的时候,在朱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王某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强奸呢?还是嫖娼?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对王某第四次与朱某发生头第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需要搞清楚,他与朱某之间达成的所谓“包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我国有关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王某与朱某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其核心内容就是以金钱为交换,双方发生性关系,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犯罪,但却是违法的,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二人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的“包夜协议”,就是非常明显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管是想嫖娼的王某也好,还是想卖淫的朱某也罢,他们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目的,最终就是为了完成卖淫嫖娼的违法交易。虽然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的形式对卖淫嫖娼进行了约定,但很显然这样的约定只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目的,因此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二人所达成的“包夜协议”是无效的。

王某强行与朱某发生第四次关系是强奸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面对警方的调查,王某反复强调自己与朱某之间有“包夜协议”,并且王某也为此付出了2000元的报酬,因此王某认为自己与朱某无论发生多少次关系,只要是在当天晚上发生的,都不能算是强奸,只能算是嫖娼。

针对王某的说法,我们在上面的论述中,对他与朱某之间的“包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论证,结论是这个“包夜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说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从开始签订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既然没有法定义务,那么朱某就拥有自行决定是否与王某发生关系的绝对权利。

在当天晚上双方发生的前三次关系中,王某始终是出于自愿和认可的,因此这三次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而只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朱某明确表示自己已经非常疲倦,不想再发生关系的时候,王某却以一个“自始无效”的“包夜协议”为由,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关系。此时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于王某违背朱某的意愿,同时采取了强制手段达到了目的,并且事后朱某立即报了警,因此,王某第四次与朱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强奸。

当然,考虑到本案发生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朱某本身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在对王某量刑的时候,可以适当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但是对于强奸罪,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至少是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

通过此案对那些心存坏心的男人无疑是一个警告,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快乐而把自己弄到监狱中去,坐牢的后果并不是任何人都承受得起的。为了一时的欢乐,带来后半生的后悔,这样的事情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千万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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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想念 28
    2023-02-08 08:50

    最终的结果吃亏都是男性,真是无语,花了钱最终被判刑,我只能说男同胞们要保护好自己

  • 2023-02-08 17:07

    这样卖的,没有职业道德,全网通报

  • 2023-02-08 18:28

    这女的不讲武德,行业耻辱!

  • 2023-02-08 08:42

    傻子呗,既然都到警察局了,不会反咬一口。还强调啥协议。。

    你是在看而我是在观察 回复:
    咋反咬一口说一下,不老实交代判刑会更重,还反咬
    用户11xxx60 回复:
    咋反咬?
  • 2023-02-08 09:38

    出了钱,就要玩好。请问他平时都吃的啥呀?

  • 2023-02-08 12:30

    两败俱伤,女的应该也会因此被关几天

  • 2023-02-08 19:20

    朱某太没有职业道德了,没有契约精神

  • JACK 7
    2023-02-08 17:02

    没有职业道德

  • 2023-02-08 12:04

    [赞][赞][赞][赞][赞][赞]前面应该也算是强奸啊[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星空山林 回复:
    前面是你情我愿,后面一次是
  • 2023-02-09 02:37

    没有职业操守

  • 2023-02-08 15:31

    鱼死网破,都不是赢家,妓女也得受惩罚[笑着哭]

  • 2023-02-08 18:24

    还不如再多花点钱让女的闭嘴。就硬砸钱让她闭嘴

  • 2023-02-09 05:55

    男的功能杠杠滴,女的有失职业道德!

  • 2023-02-09 07:03

    怎么认定的不愿意?

    shara 回复:
    当事人承认就行,有证人证词就是证据,会笔录,录像等等
  • 2023-02-09 09:31

    有结婚证女方不同意都算强j[笑着哭]

  • 2023-02-09 08:50

    这以后兄弟们都别碰女人了,对方稍不如意小心被以强J论[笑着哭]

    大叔灬美女 回复:
    有结婚证女的不同意都算强j
    用户12xxx58 回复: 大叔灬美女
    是啊,所以说,别碰女人最安全。[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车魔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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