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生了一件令人咋舌的事件,一名女职员因为提前一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结果与公司之间的赔偿问题激起了一场法律风波。
公司坚称:“我不赔,你不早退啥事没有,现在出事了,后果自负!”
这起案例不仅令人震惊,更引发了对工伤赔偿边界的深入探讨。
在江苏的喧嚣都市,一家公司的办公室里,张晨(化名)收拾着桌面,因为家里突发紧急情况,她需要提前一分钟离开。
她匆忙穿过公司的大厅,向保安点了个头,踏出公司的那一步,没有人知道这将是她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张晨的下班路程并不平凡。在一个是十字路口,一辆失控的车辆突然冲向了她,造成了她的多处骨折。
这场意外事故让她不得不面临长时间的康复治疗。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无法工作的现实,张晨向公司申请了工伤赔偿,希望能够得到一些经济上的帮助。
然而,公司的回应却是出乎意料的冷漠。他们拒绝承认这是一起工伤事故,理由是张晨违反了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
公司的代表甚至公开表示:“如果她没有提前离开,也就不会发生这场事故。”
张晨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她认为自己多年来勤勤恳恳,却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在她看来,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朋友的建议下,张晨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她不仅为自己,也为所有可能遭遇类似境遇的职员争取权益。
法庭上,双方的辩论如火如荼。公司的代表试图用张晨违反规定的事实来证明其责任的免除,而张晨的律师则依据法律条文,坚称下班途中的事故与是否提前离岗无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上下班途径中发生的事故,若非因员工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张晨的案例中,尽管她提前离开了公司,但这并不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从交通安全管理角度进行考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与工作有关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晨的早退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因此,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再者,即便张晨有违反规定早退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性质并不足以构成对事故责任的重大影响。
根据《民法典》对于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责任的认定应当考虑过错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
在本案中,张晨的早退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公司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需向张晨支付13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确认张晨的早退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