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多年来牵动无数人心弦。今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权益。
新法出台前9天,山东省寿光市东岔河村的“外嫁女”郭兰花收到了一份来之不易的胜利判决:山东省高院改判其行政诉讼胜利,她成功维护了自己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山东省,这是一场罕见的胜利。
既是弟弟又是律师的郭孔明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与其说这是一次律师帮助农村“外嫁女”维权的经历,它更接近于一个弟弟是如何帮姐姐争取钱、医保、养老补贴——这些她后半生的保障和底气的故事,农村复杂敏感又不失脆弱的权力和人情关系网交织于其中,使其呈现出更丰富的肌理。
村里会不断有女孩长大,结婚,面临和郭兰花相同的问题。然而,这次胜利在这片渤海湾旁的土地撬动开了小小一角,有些改变已然发生。
以下是郭孔明的讲述。
实习记者|魏昭阳
编辑|徐菁菁
失去的42000元和2.74亩地
姐姐郭兰花是突然不能享受村民权益的。
2018年的一天,姐姐发现她的银行账户很久没动静了,往年的这个时候会有6000元来自村委会的进账——我们家所在的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东岔河村离渤海湾很近,晒盐是这里重要的产业,从盐里提取的化学元素可以制药,因此有许多药厂和化工厂租用我们村的土地建厂房。从2003年左右起,每年我们村能收几千万的地租,只要是我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年能平分到6000元。
和钱一起失去的,还有姐姐名下的2.74亩地。我们家世代生活在东岔河村,这块地我父母年轻时就在种,是我们家的口粮田。早年父母会拿着种出来的小麦和玉米到村里的馒头房换粮票。村委会突然收走了这块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村民去耕种了。
郭兰花的2.74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受访者供图)
我们当即去找了村委会,想弄清是为什么,村主任的回答让我们的困惑变成愤怒,他说根据东岔河村的村规民约第六条,妇女结婚后作为“外嫁女”,不能再享受任何村民权益,“若婚后超过一年离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这是我第一次听说这条所谓的“村规民约”。我找村主任要纸质文件,他拿不出来,只是反复强调:“这是以前村两委定的,这么多年都这么办。”父亲回忆确有此事,2003年村里第一次分钱时有的这项规定,不过只是口头说过,没有公示,没想到这条我们从未注意过的规定竟会变成一把刀,割走姐姐的钱、土地、医保和其他补贴。
我感到荒唐:姐姐出生即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村子里生活了三十多年,户口也从未移走,只是因为结婚,就被村委会贴上“外嫁女”的标签,剥夺一切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陷入“两头空”的局面。可结婚的男性不仅能继续享受权益,他们的妻子和孩子也能分钱,作为全镇唯一有这样福利的村子,周边村的女性嫁来我们村的意愿很高,且一般会生至少两个孩子。
姐姐在村子附近的工厂当文员,一个月工资五千元,村里每年分的钱相当于她一个多月的工资。姐姐是劳务工,工厂不提供医、社保,村里只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缴纳医保。姐姐没有医保后,生活失去了一大安全感,庆幸的是她身体比较好,没生什么大病,拔智齿时自费花了几千元,本可以报销一半的。
姐姐显然不是村里第一个遭受不公待遇的已婚女性。我了解到,我发小们的姐姐在结婚后,会被村委会找上门来,告知她们婚后一年内要把户口迁到丈夫家去,即使不迁走也不能再享受我们村的村民待遇。她们一听就都迁走了,迁过去可能可以分到一小块地,但这年头,种地已经不挣钱了,谁爱要一块地呢?她们大多不太懂法律,也并不清楚迁走户口究竟意味什么,村委会也不做任何解释。婚后女方把户口迁到男方家去似乎成了全村的共识,村里每个已婚妇女都在不知不觉中承受了这份结婚的“代价”。
可我觉得这份“代价”不该出现。
姐姐
姐姐是1987年出生的,比我大7岁。小时候我们感情很好,小学和初中都是同一个学校,她为人开朗,一直照顾我,带着我和她的朋友们一起玩。我印象很深的是,姐姐牵着小小的我,在田埂上唱歌,在村子里奔跑玩耍,我童年的很多快乐记忆都和姐姐有关。
我要上幼儿园时父亲正好退伍,被分配到青岛啤酒厂工作,要在寿光市里上班。厂区住宿条件有限,我跟着父母在市里生活,父母托隔壁村的姥姥照顾上小学的姐姐。分离了三年,父亲在下岗潮中内退,姐姐也上初中了,我们就搬回村里继续生活。
姐姐小学时成绩还是挺好的,上初中后成绩有些下滑。初三时,关系好的女伴邀她出去打工,她就跟着去了,父母也没有阻拦,再想回学校中考时,学校说她这样很久不来上学视作放弃学籍,所以最后姐姐没能上高中。初中毕业后姐姐先是在纺织厂打工,后来又去过村子附近的其他工厂,一直住在家里。
村子里的土地(受访者供图)
虽然在山东农村,但我们家的氛围是男女相对平等的。我有四个舅舅,好多个表弟表妹,我姥姥从小就是看谁成绩好,给谁奖励的钱多,拿了三好学生也会有奖励,并不会因为性别而有资源差异。我表妹成绩很好,比好几个表弟都好,考上了985大学,姥姥很疼她。
我看到有个说法是在山东农村,吃饭时女人不能上桌,在我们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过年在姥姥家聚餐时,男人喝酒的坐一桌,女人坐另一桌,主要是因为喝酒才区分开坐,菜都是一模一样的。
2016年11月姐姐结婚,男方是别人介绍认识的,住同镇其他村,也在工厂上班。结婚时,我父亲没要男方家彩礼,一分钱没拿,他思想是比较开明的,对这些东西没那么看重。父亲花一万多块钱买了金首饰,还有一些生活用品,给我姐姐陪嫁。很多人说找对象不要找带弟弟的,怕彩礼收了以后就给弟弟用了,我们家不会如此,我不会去拿这个钱,那是属于我姐姐的。
村里的楼房(受访者供图)
当然,我们村里依然有许多年纪大的人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女不平等思想,村干部都是男性,平均年龄60岁了,他们在“外嫁女”权益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能让我很明显地感受到,本质上他们认为男女就是不平等的。包括村里其他一些老年男性,他们觉得村里这么办是对的,“女的嫁出去就不是我们村里人了,还分村里的钱就不对啊。”
但我们85后、90后这代人已经不会再受到山东农村这些传统观念的规训了。“外嫁女”这个词就是村委会硬要区别对待才这么称呼,他们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可我们一点也不认可这个称呼。我和我发小们说要帮姐姐维权,他们都很支持。
两年诉讼路:超乎想象的艰难
我们一家没有任何犹豫,也没经过任何讨论,最本能和直接的反应就是:要一起给姐姐维权。对我而言,自从姐姐权益被非法剥夺的那一刻起,我心里就多了一个沉甸甸的担子。
2018年开始,我和姐姐、父亲半年就去找一次村委会,也给镇政府打投诉电话。那时我刚读研究生,我本科学的是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硕士才学的法律,所以即使知道这件事违法,也还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弄,我们抱着希望,想通过协商解决。结果村委会像块顽石,自始至终只有一句话:“妇女只要结婚就不享受权益。”侯镇领导在电话里和我承认这条规定肯定是违法的,“但这种事情在我们镇上很多村子里存在,很普遍,影响范围很广。”他们并没有要实际解决问题的意思。
2022年9月,我们向侯镇政府提交书面调查处理申请,一个多月后,政府给村里下达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修改违法的村规民约第六条,但村主任称从未收到过《整改通知书》,政府也没有真正监督村委会整改。我们不想再等下去了,于是开始踏上诉讼道路。
我预料到诉讼维权会很难,没想到第一步就遇到了障碍。我用“外嫁女”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这两个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里搜索山东省的法律文书,结果几乎都是败诉的案例,没有任何一个和我姐姐情况类似的成功先例可以参考。我只能用最笨的方法来摸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条路一起走,一级级往上把能打的官司全部打一遍。
因为我在浙江工作,次次飞回山东出庭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太高,所以我负责线上写所有文书材料,我父母陪着我姐姐现场出庭。第一次出庭前,我给他们打电话一项一项交代流程,告诉他们要怎么依次说自己的代理权限、诉讼请求、事实依据,还让我姐姐把材料一句句念给我听。村里没有打印店,我专门买了台打印机寄回家里,能在手机上直接操作打印。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次出庭,村委会没有到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一切权利,但法官依然没判我们赢。令我没想到的是我父亲当庭质问说,被告都没来,你这样判是不合理的。我很惊讶他居然知道这些专业知识,不知道在我没看见的地方,他看了多少相关的文章和视频。
每次开庭,父母和姐姐要从村里往返法院,耗费一天时间,少赚一天工钱,但没人抱怨。我很庆幸我们全家是拧成一股绳,齐心齐力给姐姐维权的,不然肯定成不了。
在此过程中,村委会没有找我们调解过。村主任说:“要起诉还是要找政府,你们就去弄吧”,似乎一点也不担心自己会输掉官司。我们镇历史上就没有“民告官”告赢的。一个令全村人都印象深刻的故事是,二十多年前一位张姓村民因为施工承包的纠纷跟村里面打官司。他自己在潍坊开建筑公司,资产不菲,最后还是输了。所以很多村民一点也不看好我们这场官司,大家觉得和村委会打官司不会有好下场。
下场尚未揭晓,已经有细碎的恶意像针一般冷不丁扎向我们。村里有个微信群,每家都有个代表在群里,大小事会在群里通知交流。在我们开始维权后,我父亲毫无预兆地被村主任直接踢出群聊。村干部还会故意告诉父亲错误的党员大会时间,目的就是不让他顺利参加。这种被隐隐针对的感觉让父母开始有些担忧,因为他们住在工厂宿舍,平时只有我姐姐独自在家,怕她一个人不安全,还想在家里新安装一个监控。
郭兰花提起的民事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受访者供图)
我理解父母的谨慎,但我一点也不惧和村委会对簿公堂,它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产物,作用和权威并没有那么大。村主任学历不高。十年前他带着村民去镇上信访,要回了拖欠的土地租金,因此得到了村里人的信任。但我们村已经20年没开过村民大会,村里事务基本是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村民们的不满逐年酝酿发酵。作为毛细血管最末梢的乡村,权力和人情关系复杂,敏感,又脆弱。
我们打了九场官司,输了八次。挫败感最强的一次是我们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对侯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寿光市法院驳回请求。当时感到一股巨大的失望,侯镇政府明明只是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法院却认为它已经履行了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我们认为这太不合理了。
给山东省高院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中,我写下这样一句话:“至此,我们已穷尽所有救济路径。”我们也找过寿光市妇联,她们说这种事二三十年前就有了,妇联也一直想推动解决,可有心无力。我觉得诉讼最核心的难点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将这类“外嫁女”权益问题划归为村民自治范畴,采取不干涉的回避态度。
郭孔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清单(受访者供图)
一次罕见的胜利
姐姐有时会着急,她不太懂一个个“不予受理”背后的法律依据,只是感到费解:为什么想拿回之前一直享受的正当权益,会这么困难?她流露出沮丧时,我会在电话里安慰她:耐心些,我们最后肯定会赢,只是过程会很曲折。
这份“必胜”的信念来源于我最基础朴素的认知:男女平等。从律师的角度,我一直在关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过程,能看出为农村“外嫁女”权益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是必然趋势。
终于,2024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我们诉侯镇政府的行政诉讼胜利,责令侯镇政府继续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督促东岔河村委会落实《关于村规民约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协调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引起的相关纠纷。心中的大石在此刻落地,我们都很高兴。省高院法官说,我们是山东省历史上这类案件的第三次胜利,不过前两个我无法在网络上查到,不清楚具体情况,能清楚的是,这场来之不易的胜利,无疑是罕见的。
山东省高院改判郭兰花行政诉讼胜利的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这不只是我姐姐的胜利。村主任在庭上说,我们村还有39个女性和我姐姐境况相同,我让父亲回村后把判决书贴在家外墙上,让更多村民看见,也想借此鼓舞那39名女性,我替她们感到不平。在我的从业经验中,起诉书后附的参考案例如果是省级高院及以上的判决,才会被法官重视,也许我们的这次胜利能给省内更多“外嫁女”的维权之路提供有力参照。更重要的是信心,胜利后我第一时间给一位济南的大姐报喜,她也是农村“外嫁女”,许多年来独自一人为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奔走。她也替我们开心,更相信“自己也是能赢的,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作为弟弟,维权成功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为姐姐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年如果父母不生我,家里可能可以分到一套单位给的房子,但父母考虑再三还是生下了我。之前我有时会想,如果只有我姐姐一个孩子,她享受到的条件会更好。现在我不这么想了,姐弟二人可以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如果只有我姐姐一个人面对这次问题,她会更孤独吧?
在我们拿到胜诉判决的9天后,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未来,农村已婚女性如果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会像我们这样连续多次被拒绝受理,只能走行政诉讼的路。新法还有一大进步,要求政府对村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添加了“限期”二字,约束力大大增强。当然,我姐姐这条维权路经在新法施行后依然具有可参考性,因为还是有可能出现像我们这样,政府未执行到位的情况。
判决出来后,高院法官提醒我们,这类案件后续执行也是一大问题,之前胜利的那两个案子都还没落实到位。我预料到真正把钱拿回来不是易事,所以7月底,我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姐姐能尽快把所有权益真正拿到手,等到那天,我想我们家应该会好好庆祝一下。
官司打到最后,其实侯镇政府是想调解的,提出每年给我姐6000元,由镇上出钱,我们拒绝了。一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不只是钱的问题,它是一种身份权,如果镇上把它变成一种财产权,是没法继承,姐姐也没法享受其他养老福利。我的想法很坚定,要更长远地考虑到姐姐下半生的权益,所以不能同意。想在法律层面取得胜利,让村委会真正删除对已婚女性不公平的规定,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这不仅关乎我姐姐,也不仅关乎其他39名女性,村里会不断有新的女孩长大,结婚,面临相同的问题。希望那时她们能自然而然地继续享受平等的权益,不用再费劲争取。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