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读。
发布业绩录入系统相关材料清单和关键操作步骤,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不考核其境外承接工程的承发包关系是否符合中国的管理规定。
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24〕12号)精神相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以下解读。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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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24〕1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填报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建单位应在云南省平台中申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应遵循“一项目一基本信息”的原则,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次完成各流程环节信息录入和审核,分别为: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修订后的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完善云南省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严格信息推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推送”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在云南省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云南省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加快信息补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补录申请并同意后,逐级进行补录审核,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A、B、C、D四个等级分级管理规定,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A级数据;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B级数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C级数据;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标识为D级数据。
(二)严格提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已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升级其数据等级,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提级申请后(附工程项目属地县级和州市级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按照逐级提级的原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属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分包业绩时其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应已入库,企业除按照系统各模块业绩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业绩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审查和审核工作,并对其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业绩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及补正要求。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A、B角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牵头完成业绩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抓好末端落实,对审核人员要搞好教育、培训和督导,防止“上热下冷”,确保懂政策、明标准、业务精、会审核、时效高。填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具体经办人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与各项目的其他参建单位做好协同配合,防止错报、漏报或者重复上报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防控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建立内部防控体系,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发现业绩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职尽责导致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云南省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