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申万宏源及魏忠伟、秦丹背后:国策环保曾经向证监会举报当事人要求增加 500 万保荐人嫌弃敲诈!
在昨天证监会对一大批券商的处罚中,有一条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保荐人魏忠伟、秦丹的消息被信息洪水了。这个究竟是什么呢。
1 、证监会网站显示,国策环保早就在 2015 年就由申万宏源保荐上市,2017 年未通过,然后 2023 年再次申请,后来注册制后所有项目移到交易所层面。
2 、根据证监会网站一份报告,国策环保表示,主板在审企业须于2023年3月3日前平移至证券交易所审核。在限时平移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相关人员要求申请人额外追加保荐费500万元,并在3月3日前支付首笔300万元。因申请人拒绝该无理非法要求,最终未能成功平移。这次证监会指的问题应该就是这个。
3 、但当时证监会的回复,经核查,未发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在对申请人不予平移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发现秦某、魏某伟存在证券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亦未发现案件存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中国证券行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国策环保上市时的二保荐人都在正常常态。没查到项目负责人魏忠伟信息。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魏忠伟、秦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魏忠伟,秦丹: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国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魏忠伟、保荐代表人秦丹未经公司同意,从事违反公司与西藏国策签订的保荐协议的行为。项目组人员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日
保荐人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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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背景:
-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保荐机构。
- 2023年3月3日前,主板在审企业需平移至证券交易所审核。
2. 争议焦点:
- 申万宏源要求追加500万元保荐费,并在3月3日前支付300万元。
- 西藏国策拒绝支付,最终未能成功平移。
3. 西藏国策的主要指控:
- 申万宏源涉嫌强迫交易和敲诈。
- 新疆监管局未充分调查,存在渎职和包庇行为。
4. 新疆监管局的调查方法:
- 要求申万宏源自查并提交报告。
- 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内部审批记录。
- 审查西藏国策提供的举报材料。
- 查看相关人员的说明和聊天记录。
- 查询深交所关于注册制平移的规定。
5. 新疆监管局的调查结果:
- 申万宏源内部认为西藏国策不符合主板定位。
- 申万宏源提出四点前提要求和增加保荐费用。
- 西藏国策未同意要求,申万宏源最终决定不予平移。
- 未发现申万宏源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6. 证监会的复议结论:
- 新疆监管局已履行了核查职责。
- 未发现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 双方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驳回西藏国策的行政复议申请。
7. 时间节点:
- 2023年3月3日: 平移截止日期
- 2023年3月7日和9日: 西藏国策提交举报材料
- 2023年5月5日: 新疆监管局作出答复
- 2023年8月16日: 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个案例反映了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监管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调查程序和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