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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请国信证券投行部董事金蕾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国信证券四位保荐人被处罚:个别保荐业务人员于发行人报销费用不规范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文、李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文、李钦军:
经查,你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投行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二是作为个别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发行行为;三是对承销的个别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四是对个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不到位;五是个别保荐业务人员于发行人报销费用不规范;六是部分员工的投行工作底稿系统等权限变更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存涛、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存涛、李明克:
经查,你们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存在不足,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