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回顾】
重庆的汪民开了一家很大的川菜馆,川菜嘛,肯定离不开辣椒,所以他餐厅常年囤着大量的辣椒。
最近生意不太好,餐厅客人少,总是下雨,囤的辣椒长期堆积下有些都变质了。
汪民看着那些变质的辣椒,心里都在滴血,这可都是钱啊。
但他也知道,这些辣椒要是继续用,那可太危险了,顾客吃坏了肚子,那可就更麻烦了。
于是,他就让员工把那些变质的辣椒全部扔掉,员工就把变质的辣椒都扫进了垃圾桶。
过了两天,有关部门来检查了,汪民一开始也没想太多,不就是例行检查嘛。
结果,工作人员指着垃圾桶里的辣椒问:“这么多辣椒怎么都要扔掉?”
汪民老老实实回答辣椒过期了,没想到工作人员说了:“根据相关规定,你们这是巨大浪费,以后不能再这么干了,不然要罚款的。”
说完,就给了汪民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汪民心里虽然不服气,但也没多说什么。
可不到一个月,仓库里又有一批辣椒变质了。
汪民这下可犯难了,不扔不行,扔又怕被罚。
但纠结了几天,他想着这才刚来检查过,没那么倒霉吧!
于是他让员工把辣椒扔了,结果没过几天,有关部门居然真的又来了。
工作人员果然发现了:“之前已经责令你们整改了,可你们又扔了70公斤的辣椒,这是严重浪费,必须处罚。”
汪民急了,说:“我扔的是变质的辣椒,难道不扔还能卖给顾客吃啊?”
可工作人员还是按照规定,给汪民下了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
汪民觉得自己太冤枉了,不就是处理变质的辣椒嘛,怎么还被罚款了呢?
于是,他一气之下把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02 案例分析
汪民觉得自己花钱买的辣椒,就有权利怎么处理,现在辣椒变质了,不扔还能怎么办?卖给顾客?那不是害人嘛!
可有关部门却说,出台《反食品浪费法》就是为了避免餐饮等行业浪费。
那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变质、腐烂,提高食品利用率。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汪民经营的餐馆因未采取合理措施,保管不善,导致大量辣椒变质。
在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后,他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浪费,而是把将近70公斤的辣椒全部扔进垃圾桶,这确实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
所以,有关部门对他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汪民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看法
重点是汪民没做好规划和保管导致浪费,而不是他卖不卖给顾客,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