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渠道下的雪茄走私案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24 14:23:54

不同渠道下的雪茄走私案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与以往曾谈到的洋酒类型走私案类似,由于社会对境外雪茄的客观需求以及烟草制品的高额综合税率,雪茄走私案件较为高发,是实践中常见的走私项目。大部分走私的雪茄原产地为古巴,由于原产地的独特性及烟草制品的特殊性,雪茄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时会被重点审查,并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而为了获取相关利润,雪茄走私案件的行为人会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产地的情况下,结合如邮政、快件、进出境旅客、车辆等不同渠道运输入境。本文现就四类型渠道下的雪茄走私案件进行介绍。

一、邮寄渠道

邮寄渠道是一项统称,实际上包括各类型邮政以及快件、快递渠道,如各类型走私雪茄判决文书所提到的,核心在于将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通过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快件下雪茄将会被拆分成不同的小包裹,寄送到的各个地址随后再整合,具有“化整为零”以及“蚂蚁搬家”的特征。

部分行为人在被追诉时会以“邮寄的雪茄属于个人自用物品、不属于走私犯罪”作为抗辩理由,然而该理由的成立具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应考虑雪茄是否具有贸易性质,若所邮寄的雪茄数量庞大(超出合理自用)或有相关证据显示后续二次销售,则会排除个人自用;其次,在雪茄被认定为物品的前提下,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在《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出台后针对寄自、寄往的限值亦进行了修改,现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快件渠道走私案件下由于整合后的雪茄数量较多且单个包裹亦可能超过2000元人民币,个人合理自用并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邮寄渠道下的典型案例可参考(2022)陕01刑初19号案例,该案王某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目的,采取多个收件人分散收件、伪造贸易性质的方式,将其在境外网站购买的高希霸品牌雪茄烟通过广州海关以及西安海关走私入境。同样的案例还有如(2021)湘01刑初38号、(2022)陕01刑初55号、(2021)粤08刑初56号等。

二、个人携带渠道

个人携带渠道即行为人在境外采购雪茄回国通过海关旅检现场时并未进行申报,而直接将货物或物品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入境。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申报,属于闯关走私,未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所涉及的税款往往较高。

根据办案的相关经验,个人携带渠道下的走私案件可细分为三类型:首先,旅客携带,即入境旅客基于自用或送礼的原因,将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雪茄携带入境;其次,水客携带,水客团伙通过化整为零、频繁进出边境,将货主订购的雪茄携带入境;最后,归国人员组织他人携带,此类型案件高发于2021至2023年,境外驻派人员归国后组织同航班的同事、下属携带雪茄入境,该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及组织特征。

个人携带渠道下的参考案例亦能基于上述类别进行划分:如(2018)鲁06刑初64号案例,被告人在境外免税店购物后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后被当场查获雪茄等货物;如(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号案例,被告人作为水客将货物携带入境被查获,值得说明的是该案例的偷逃税款仅有154.37元,所引用的构成走私犯罪条款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再如(2021)粤03刑初57号案例,被告人在归国时组织相关人员将雪茄带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等。

三、非设关地渠道

非设关地渠道主要包括水路以及陆路两种方式,均属于绕关走私,通过在并未设关的海上以及边境将夹藏的雪茄走私入境。

此类型案件具有三个需关注的重点:一是行为上多为将货物夹藏在交通工具中,单次涉案货值较低,但若查获涉及到账簿等的数据,则可能牵扯出较高数额;二是涉案人员多为船员、司机等非核心环节角色,一般都认定为从犯;三是由于行为发生在非设关地,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直接引用非设关地的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税率,但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能够针对几类型特定货物,对于雪茄而言还是应根据原产地的情况确认税率。

非设关地渠道走私的参考案例有(2021)沪03刑初138号案例中行为人利用远洋船员工作便利的情况,亦有如(2016)粤08刑初123号案例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走私雪茄的情形。

三项走私行为渠道在具体辩护上存在一定差异,应根据实例进行分析判断。如对于邮寄渠道而言,核心在于分析货物是否已实际入境以及收件人的身份问题;对于个人携带渠道,在区分主从犯后,可考虑雪茄的成交价格问题,通过降低成交价格从而达到减少偷逃税款的目的;非设关地则需关注数据情况,分析认定涉案货物总量及价值的证据是否合理、可靠。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