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购买发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税筹狠多 2024-03-12 18:34:40

据苏园税稽罚[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显示,米某因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没收违法所得490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检察意见书(苏园检行意〔2023〕107号)、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娄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你本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应苏州某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要求,帮助张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6张,票面金额合计285万元。上述虚开发票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张某按票面金额的2%或3%向你支付开票费。2016年12月13日你收到张某转账开票费19000元,2017年12月15日你收到张某转账开票费30000元。你帮助张某购买36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税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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