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在瑞安市锦湖实验小学沙河校区废弃的“警察叔叔信箱”中,发现大量尘封信件。来自六年级陈同学在信件中称遭到杨老师体罚和同学霸凌,类似投诉该老师的信件不止一封。事后该网友称为了家人安全将视频隐藏。目前当地教育部门表示已经介入调查了!
据视频内容显示,洪先生与多名好友结伴,在夜间前往锦湖实验小学,该校区因当地建设规划,于2023年下半年废弃,尚未拆除。
据知情人士洪先生透露,他当时和朋友打闹,把投诉信箱的门拍坏:“那个信箱只能用钥匙打开。”该投诉信箱上面标有“校园悄悄话”“警察叔叔信箱开通啦!”“想说的、不敢说的都可以给我们来信”等内容。
据介绍,信箱被打开后,洪先生和朋友发现其中有多封举报信,均是由该校学生所写。其中既有举报“老师借红笔未归还”“同学打闹”等内容,也有两封对老师的举报信。内容为:“杨某老师把我的脸捏得又青又紫”“举报:杨某。同学做错事,用手扭同学脸,用书打同学的脸,学校不管!
随后,有疑似知情网友表示,该校已在2024年9月将师生分流,杨老师目前可能在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任教。
瑞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介入调查,该老师如有违规违纪会有相应处理。另据瑞安市安阳实验小学工作人员回应,目前没有发现类似情况,如果学生有事也不会瞒着,学校马上就会知道。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从事情的侧面问一下:2023年下半年废弃,2024年末才打开信箱,这不说明信箱没人照看只是摆设吗?这不属于“形式主义”吗?对如此的“摆设”结果就没有人担责吗?
投诉信箱的设置,本意是应付检查,走个形式。谁知有两点意外:一是竟然还有学生信以为真,往信箱里写信;二是信箱废弃撒除时,这些未处理的举报信件被人意外发现。将形式主义暴露在阳光下!
也有热心网友分析指出:假如媒体报道准确,那么挂个信箱可能就是为了拍个照,完成个任务,可悲的是孩子们当真了。 孩子们当初对警察持有多么美好的想象!
事情没有还原真相之前,谁有这么大的权力下架视频?想必应该牵连很多大人物吧?必须严查深挖,依法严格处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
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不管网传情况是否属实,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介入调查!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生犯错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对学生的惩戒可以是点名批评、可以是罚站、可以是义务劳动、可以是检讨、甚至于听课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老师不能采用“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等!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杨老师在日常的教学范围之内,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但是不能超出正常的范围!
同时,从这些孩子向举报信箱投递的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杨老师对学生惩戒措施很严厉,而且很普遍,明显超出必要的范围,属于典型的体罚学生!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介入调查。
2、如果孩子们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该依法追究杨老师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同时,《教师法》第37条也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体罚学生的案件,要么涉嫌治安违法,要么涉嫌刑事犯罪,应该根据被打学生伤情鉴定来明确是否追究涉事老师法律责任,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情节比较严重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所在学校也逃不了法律责任!
首先,教育部制定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们反映的情况属实,杨老师对学生长期体罚,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学校负有管理职责,逃脱不了管理责任!
因此,杨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学生赔礼道歉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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