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344332号“SRAUTO”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9595269号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整体是依据申请人的行业属性而来,通过艺术化创作,呈现出独特、美观的标识,蕴含着申请人深刻的用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颜色设计、整体外观、含义指向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44332号“SRAUT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SRAUTO”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