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家庭的财产转移,原本是一份对下一代的祝福,却在不经意间演变成了一出离婚财产争夺戏。
广东一位年逾古稀的老父亲,将自己宝贵的房产以低于市价的金额转给儿子,没想到儿媳妇的一纸离婚诉求,却让这份赠与变得复杂起来。穿梭于家族情感和法律边界之间,这起案件向我们展示了一场关于智慧、诚信与法律解读的较量。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这是一个发生在繁华都市广东的真实故事。主人公老伯,年近70,手握一处市中心的价值连城的房产。
考虑到孙女即将入学,需要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老伯决定以1.5万元的象征性价格,将这处房产转给他的儿子,我们称之为阿强,以便孙女能够就近入读名校。
然而,阿强的妻子,暂且称她为丽娟,对这场交易并不知情。当她得知自己并未在房产证上占有一席之地时,感到十分不满。
为了安抚妻子的情绪,阿强决定将丽娟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上。这一决定却成为了丽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的起点。
老伯对这一变故感到震惊与不忿,他认为自己的一片好心被利用,原本用于孙女教育的房产,现在却成了分割的对象。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老伯将阿强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丽娟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在法庭上,丽娟坚称作为阿强的合法妻子,她有权分享夫妻共同财产。
老伯则从容不迫,出示了阿强签署的承诺书,明确指出这是一份赠与,目的是为了孙女的教育,而非阿强的购买。承诺书还明确了阿强夫妇无权处置该房产。
那么法律的角度如何定夺,这场家庭与法庭的较量将如何收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必须依据《民法典》来审视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老伯与阿强之间的房产转让,实质上是一份赠与,而非市场交易。赠与是基于自愿原则,且赠与一旦发生,赠与财产即属于受赠人。
尽管丽娟作为阿强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利,但赠与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老伯所提供的承诺书,进一步证明了赠与的特定条件,即房产仅用于孙女教育,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此外,承诺书中的条件限制也是法律认可的赠与附条件,这种条件对赠与行为和赠与财产的使用、处置具有约束力。
因此,丽娟无权要求分割原属于老伯的房产,即使她的名字曾一时出现在房产证上。
本案的关键在于赠与的真实意图与条件的证明,老伯的承诺书是关键证据。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承诺书的约定,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决。
最终,法官审理后,认定老伯胜诉,宣布丽娟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加持无效,房产归还老伯所有。
这一裁决不仅体现了对赠与行为的保护,也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