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沉重问题,也是诟病死刑制度的重要问题。犯罪已经杀死一人,但获得民众认可的法律还要合法的剥夺第二个人的生命,虽然这符合民众的道德价值,虽然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和专业人士的严格审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也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就人类本质的生命而言,依旧是剥夺了两个最宝贵、鲜活的生命。
一个因为犯罪而死,另外一个因为审判犯罪而死。
从实然法的角度出发,即使故意杀人,当今的时代,也很少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是很少立即执行。所以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的方法请求法院继续审查,如果能够判处死缓的话,大概率情况下不会执行,缓刑考验期两年结束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并非最关键的问题,既然被判处死刑,情节、后果、影响应当是很恶劣的,比如法发【2007】28号文件规定: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为犯罪分子的家属,除了委托专业人员依法上诉、申诉,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外,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或者弥补杀人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这样做,才是积极救护母亲的最好的方法,实际上也是最好拯救母亲的方法。
比如,竭尽所能的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根据2021年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法发〔2021〕21号):(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历经复杂程序最终结果仍然是死刑立即执行,希望作为家属依旧坚持赔偿到底,功利主义价值观在生命权面前,不值一提。
固然死刑难以避免,但对生命的彼此尊重是人类最朴素的情感价值,这也是你可以为母亲做的最后的、最有价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