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1年8月16日,患者张某甲(女性,61岁)因“左颈肩疼4个月,加重2天”,入住被告医院,行“颈椎间盘髓核消融术”手术治疗,8月23日出院。2021年9月9日,因膝关节疼痛再次入住被告医院,行阵痛术治疗,胸片:高密度影,建议CT检查。9月10日出院,未行CT检查。
2021年10月13日,因“腰骶部疼痛3年,加重伴右下肢疼痛2天”入院,再次行“颈椎间盘髓核消融术”及镇痛术。胸片再次提示:结节样高密影、建议CT检查。10月28日出院。2021年12月9日,因腰骶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行镇痛术、植骨+髓核摘除术,术后疼痛未缓解。
因双侧髂骨骨质破坏,考虑恶性肿瘤,经查,多发肿瘤并转移。2022年1月2日出院。2022年1月4日,在某甲医院住院,明确诊断肺癌,多发转移,行化疗治疗。后反复在某甲医院住院化疗。2022年7月5日,在某乙医院死亡。死亡原因:呼吸衰竭。
【原告认为】
患者在被告医院先后4次住院,因为肩、膝、腰关节疼痛不缓解,3次做椎间盘手术、10次镇痛术,历时4个半月,胸片反复报高密度影,建议检查,被告始终不做CT;术前CT看见占位,仍然不进一步检查确诊肿瘤,仍然按照原计划手术;
无论怎么做手术、镇痛,患者都疼痛难忍,直到术中见骨质缺损、破坏,才考虑是恶性肿瘤。给已经转移的肿瘤病人做择期手术,为了手术而手术,实在是令人愤慨。经鉴定,被告误诊误治、延误治疗,诉请被告赔偿原告562,347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1、患者自入院以来,其主诉集中在肩、膝、腰等部位疼痛不能缓解,答辩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治疗以及手术,对患者张某甲自入院以来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答辩人已经根据执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因医疗水平受限,也建议患者前往上级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不存在误诊、误治延误治疗的行为。
2、鉴定结论对过错程度的鉴定明显过高且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原告方在委托司法鉴定所后,答辩人并未收到通知前往司法鉴定所陈述观点及意见,鉴定机构程序不符合规定。
3、患者的死亡并非因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过错所导致的,答辩人已经根据执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但是医疗水平受限,也尽快建议患者前往上级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不存在误诊、误治、延误治疗的行为。
4、患者的死亡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的特点,健康的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鉴定结论对过错程度的鉴定明显过高。
【鉴定结果】
1、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医方在对患者的肺部病变未尽到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2)医方对患者前后多次住院的病情评估不足;
2、医疗损害后果为:死亡、丧失生存机会(医疗损害缩短了患者生存期);
3、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肺癌未能在多次住院期间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客观上丧失了一定程度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机会,缩短了患者生存期,为次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30%”。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7,330元。
4、另查明,张某患有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9日判决,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371,558.51元。
【司法裁判案例】
查出来也是死,意义不大
真操蛋,医生难做
世上真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哭哭][哭哭][哭哭][哭哭]
人家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建议你去检查大医院不去怪谁?癌症确诊要穿刺病理分析,不是随便小医院能做的!
医生建议检查,必须签字才行,不然病人是不认的。
您说的对!哈哈物极必反
请被告医院赔偿512.元,啥意思?
这样的医院`还是明智一点、早点关门`还胡混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