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润企业已经注销,境外投资者可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递延税款

中中专注 2024-08-03 17:04:51

收回投资时,分配利润企业已经注销

境外投资者可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递延税款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是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境外投资者存在收回投资的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已递延的税款。如果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分配利润企业(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境外投资者(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递延税款。

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6870家,同比增长14.2%,吸引外资规模近5000亿元,处于近10年来的高位。当前,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总体稳定。中国美国商会、欧盟商会、日本商会等最新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计划持续在华经营的美资、欧资和日资企业比例均超过3/4。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与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需要提醒的是,当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享受递延缴纳政策的所得税税款。笔者在实务中收到纳税人咨询:如果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原利润分配企业已经注销,境外投资者应当如何缴纳递延的税款呢?

案例介绍

2022年,境外投资者X公司从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分得利润1.4亿元,从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分得利润7200万元。其中,A公司注册地为上海浦东,B公司注册地为江苏南通。X公司将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注册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Y公司。因X公司的再投资行为符合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其从A公司和B公司分得的两笔利润,可以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分得利润并再投资当年,X公司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由利润分配企业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审核。审核无误后,A公司和B公司在向X公司支付利润时暂未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相关材料,合规履行了备案手续。

投资1年后,X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决定收回对Y公司的投资。此时,X公司应当分别向利润分配企业A公司和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递延的所得税税款。但是,由于商业规划原因,A公司和B公司均已办理了注销,也就是说这两家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X公司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递延的所得税税款呢?

政策分析

财税〔2018〕102号文件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件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在X公司补缴递延的所得税税款时,A公司和B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那么X公司根据政策要求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补缴相应税款即可。但是,对于分配利润企业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应当如何补缴税款的问题,财税〔2018〕102号文件和53号公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类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由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A公司和B公司已经注销,应被视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X公司在所得税发生地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因此,X公司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即A公司和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实操建议

在收回对Y公司的投资后,X公司按时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相关材料,缴纳了递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1400万元和7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53号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以及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的形式,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本案例中,被投资企业Y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X公司收回投资时,及时告知利润分配企业A公司和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提醒Y公司通知X公司及时缴纳递延的所得税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8月02日;版次:08;作者:吴东明;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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