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4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

飞兰道 2024-04-03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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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征期延长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4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4月征期定了!18日截止!

(2) 4月30日前,所有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3) 4月1日起,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

(4) 个税汇缴持续进行!

(5) 2023年度企税汇缴!9点注意事项!5月31日前必须完成!

(6) 印花税,免征!

(7) 这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至15%!

(8) 4月大征期,印花税这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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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征期定了!

截止18日!

税局明确:4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4月18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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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

所有机构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划重点: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1、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

2、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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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

一、四川成都

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的文章,明确从2024年4月起,成都社保将正式告别参保单位社保费的批量扣费时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二、陕西省

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三、河南省

2024年3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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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缴持续进行!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哪些费用可以在汇缴期间补充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上限12000元/年)。

温馨提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手机端如何办理个税汇缴?

(1)打开个税App,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2023年度】。

(2)纳税人需要核对当年“综合所得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并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2022年未及时添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扣除。

(3)纳税人核对无误后,选择提交,根据汇算结果,【补税】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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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税汇缴!

9点注意事项!5月31日前必须完成!

一、重点注意事项

(一)尽早报送财务报表。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2023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3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充分运用风险扫描服务,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二)资格类名单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非营利组织、入库年度为202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格类企业,系统嵌入名单,若对名单有疑义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三)高新优惠享受。2023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四)分支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修改备案信息。

(六)风险提示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七)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无须立即缴纳税款,5月31日前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缴款即可。

(八)及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后产生应退税款的,系统会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退税提示,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链接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未即时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发送通知,后续将推送提醒确认信息,符合智能审核退税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即时办结。

(九)申报错误更正。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随时更正申报。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二、申报表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利润”,不执行“营业利润”行次计算规则。

(四)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五)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

(六)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七)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八)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____%)”应大于0。

(九)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一)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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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免征!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1、对企业有特殊规定,是指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指双方都免,含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仅仅是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应税合同不免;

4.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所以这两个环节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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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企业,企税税率15%!

2月6日,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一、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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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大征期

印花税这么报!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具体申报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

若纳税人没有进行印花税核定,就需要“按次申报”了,但是“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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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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