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取得终止侦查的结果

智哲说社会 2025-03-01 07:54:35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终止侦查

亮点:知识产权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涉案金额;销售衣物与鉴定报告中所鉴定衣物是否具有统一性;在案证据是否达到标准

封面语:江某因销售假冒斐乐、迪桑特、始祖鸟等品牌的服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后委托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孙建华律师为其辩护,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孙建华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证据存在瑕疵和不足,结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成功为江某争取到终止侦查的关键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江某在今日头条app上注册“NN家服饰”“爱NN服饰”等橱窗店,通过视频直播介绍、微信群私发链接、橱窗店铺交易的方式销售假冒斐乐、迪桑特、始祖鸟等品牌的服装四万一千件,江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0月20日江某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1日以从日照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江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周智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孙建华律师为江某进行辩护。

孙建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江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江某沟通案情

孙建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江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孙建华律师多次联系江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孙建华律师迅速组织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孙建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一、本案指控江某犯罪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江某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可见,涉及江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主要来源于江某本人的供述,甚至江某的进货方孙某,对于江某的供述也非常欠缺。关于江某的衣物销售情况,没有任何的销售记录、账单、流水等客观证据和买家的证人证言,在无这些证据的基础上,就无法准确证实江某的涉案货物情况,以及涉案金额情况,如涉案货物孙某是否都完整发货(江某笔录提到存在退货情况),江某收到的货物是否均被出售,是否存在赠予他人,或者货物毁损未出售的情况,该部分的证据无法互相印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简单概括,就是关于江某的犯罪事实部分,在案证据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证据证明标准,无法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2.江某所销售衣物与鉴定报告中所鉴定衣物无证据证实其同一性

在案证据中,证实江某从孙某处进货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流水记录,虽然孙某处提供了账本,但其关于江某处所进货情况记录完全不准确(金额上错误差额就35万左右)。对于江某从孙某处所进的衣物,并未有详细的进货清单和证据证实所进衣物数量和品类,而在无此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江某所进衣物与本案鉴定报告中所鉴定衣物的同一性就无法对应和印证。

在本案目前证据无法证实同一性,且孙某处账本错误的基础上,就无法体现出江某从孙某处进货的实际衣物情况,也进一步导致了本案关于江某犯罪事实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同案其他人金额大于江某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江某的处理应保持统一性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可见,孙某的36个买家中,金额大于江某进货金额67218元的有12人,而且有多人金额是几十万元,但该12人中大部分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江某的进货金额小于这部分人,但其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从司法公平的角度来说,在并未追究大于江某金额的其他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江某也应保持相应的处理标准。如公诉机关坚持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江某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参照同案其他人的处理情况,对江某也可予以不起诉处理。

三、江某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江某在现实生活中有实体服装店,销售衣服主要是在自己的实体店中,并未在线上销售,来买衣服的客户基本是江某的老顾客,江某在线下比较固定的人群中销售与其他人在线上大范围的销售社会危险性相比,是相对较小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关于江某的犯罪事实部分,定罪证据存在欠缺,达不到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另如公诉机关认为证据达标,从刑事处罚的统一性角度,以及江某的涉案金额、本人的涉案情况、社会危险性角度以及相关的司法精神处理要求,江某也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对江某做不起诉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认为,如江某构罪,江某是否可以予以不起诉,公诉机关也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也更利于案件的办理,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五、办案结果

日照市某区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某公安机关。2024年12月23日,某公安机关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对江某终止侦查。

六、办案心得

在法律漫漫征途中,每一次公正的裁决都是对正义的坚定守护。今日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孙建华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终止侦查的关键结果,宛如黑暗中点亮一盏希望之灯,这一结果背后蕴含着诸多值得深入剖析的经验与思考。

从案件受理初期,便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局面。委托人的诉求与案件实际状况存在诸多需要梳理之处。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组建专业团队,针对案件疑点展开深入研究,制定详尽的调查计划,成为破题的关键。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抽丝剥茧,精准定位关键证据,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是本案的重要环节。秉持专业、客观且尊重的态度,依据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阐述我方观点与诉求,积极寻求共识与理解。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沟通技巧,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这一过程不仅考验法律专业素养,更考验沟通协作能力。

本案中,团队协作也发挥了巨大效能。成员间各有所长,通过紧密配合,实现了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利用。从证据收集到法律分析,从策略制定到具体实施,每个环节都凝聚着团队的智慧与力量。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形势时,团队的及时应变与调整,确保了办案思路的正确性与灵活性。

案件终止侦查的结果,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沟通能力与高效的团队协作精神。未来,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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