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男子偷药店晾晒中药,泡酒喝下后身亡,家属将店主告上法庭

胡乱 2024-09-25 09:23:48

2016年7月,一名男子路过了一家正在晾晒草药的中药店。中药店老板晾晒的草药名为首乌,这个药材如果没有经过专门处理,会有一定的毒性。但这名路过的男子却将首乌误认了。

男子付某将首乌误认为治疗腰伤的中药。付某看到店内四下无人,于是便偷偷地从晾晒的地方顺走了一些首乌。回到家后没过几天,付某的腰伤再次发作。于是付某便拿出偷来的首乌。

将首乌放进了酒中,准备浸泡一些时候便食用了。然而,付某却在食用完首乌泡过的酒后出现了身体中毒的迹象。付某赶忙将具体情况告知给了妻子,并嘱托她去寻找中药店老板。

中药店老板岳某得知了付某的情况后没有计较付某是顺手牵羊牵走了那些草药,而是连忙和付某妻子一起赶到付某家中,将付某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岳某告诉他们这是首乌有毒性。

没有经过专门处理便泡酒会中毒。然而,付某却在医院不治身亡了。付某身亡带来了两个结果。其一是岳某的嫌疑无法洗清。毕竟付某当时顺手牵羊的时候,岳某的店里一个人都没有;

其二是付某的妻子选择了报警。岳某当即被警方认定涉嫌谋杀而后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经过侦查之后,检方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岳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方的诉求。

最终结果不构成犯罪

但岳某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是付某自身偷窃在先的。岳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到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确认岳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岳某无法预见付某会拿首乌泡酒。

以及后续出现的死亡情形。其实摊开这起案件就会发现岳某挺无辜的。他本人是晒出草药之后就不在店里了,岳某并没有能力制止偷窃草药的付某。更无法预料付某之后会有何种行为。

更何况付某的草药不是买来的而是偷来的。喝何首乌泡酒的致死结果与偷草药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是买来了草药,而后不当使用出现死亡结果,那么没有告知风险则要担责。

这是因为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卖方有义务告知注意事项。但这个草药是付某偷来的,如果是在大街上偷走老鼠药并把老鼠药误认为是可食用的巧克力产品,这种情况该去找谁定罪?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案不言自明。然而,法院却让岳某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岳某将具有毒性的草药晒在公共场合。这个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岳某在晒草药前应该弄个牌子写上草药具有毒性。

换句话说,岳某没有去警示他人。在公共场合里不只是关涉到了岳某本身的利益,其他人的利益也夹杂在内了。其实这起案件可以替换成晒老鼠药,然后被人误食。晒药的没犯罪。

但是需要尽到一定的培养责任。如果是在自己家里晒药的话,这个时候药被小偷偷走了,然后小偷吃了药死了。那么晒药的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本身没有过错。

更何况小偷本身的入室盗窃行为是非法的。最终岳某赔付了付某妻子4万多块钱。这真是“一个不小心,钱就打了水漂”。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说法构成了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种说法称岳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据福建南皮司法局公开发表的一篇文章称,岳某没有被定罪处罚的原因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首乌的唯一性。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岳某晾晒的首乌和付某泡酒喝的首乌是不是同一个,能不能对应上。警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力,因为本案的关键同时也是唯一证物的首乌已经被付某消耗完毕了。

本着疑罪从无以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公诉机关最终撤回了起诉。因而,总结下来就是岳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够的原因,无法真正将岳某定罪处罚。

这种观点与老百姓的看法存在着一些出入。毕竟在老百姓的眼中,偷盗行为本就非常可恨。因此偷走了带有毒性的草药服下毒发身亡也是罪有应得。但问题的关键是草药在公共场所。

岳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带有毒性的草药很可能会被他人误认或者误食,亦或者是其他情况。岳某没有起到应尽的警示义务,因而虽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但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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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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