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厘金的产生有其必然的驱动因素。咸丰三年,清廷委派副都御史雷以諴在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所需兵饷,奏请在里下河处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又依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厘金在其实施初期仅仅是一种变相的捐输。
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出人意料的是此次竟然收获颇丰。于是,次年三月雷以諴上奏朝廷,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他在奏中写到:“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进一步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无异于及时雨,立即得到朝廷相关部院及皇帝的批准,咸丰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
厘金局
此后,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逐渐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也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清代湖北省铸造“湖北厘金”银锭,公博评级MS62+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又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施行最早、涉及范围最广。因此,一般所指的厘金,主要是针对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百姓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税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参照,大致可分为三种。首先,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所产物品抽取的厘金。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多种名目。其次,通过地厘金。是以货物由甲地至乙地之一次搬运行为作征抽对象,是课征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厘或行厘,此部分才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再者,销售地厘金。是抽于货物到达地之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门市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称。
除百货厘之外,还有盐厘、洋药厘及土药厘。盐厘为盐课以外的两征税,洋药厘是对外国进口鸦片征收关税以外的厘金征课;土药厘是对本国自产鸦片的课厘。据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869~1908)的四十年间全国各省厘金收入分类计算,其中百货厘约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税约为百分之一点八,盐厘约为百分之零点八,洋药厘约为百分之三点三,土药厘约为百分之二点一。
清代安徽省铸造 “正阳盐厘”银锭,公博评级AU55
对于厘金的税率在其开办之初设定为百分之一,所以才称之为“厘金”,以后随着财政需求的日趋紧迫而被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都涨幅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浙江、江西、福建三省竟达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都已经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因为执行方式采用的是遇卡抽厘,假如抽率为百分之五,那么只要通过四个关卡,即要被抽税达百分之二十。如前面所说的,这还仅仅是针对法定的税率而言,“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湖北省铸造“湖北厘金”银锭,公博评级MS63
据统计,清代的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此数据为当年全国税收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由此可见“厘金”在清王朝国家财政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