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粮食安全的土地一直都是村集体组织与广大农民朋友的心头宝,集体土地的发包收益也是大多数村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当前有关集体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不少村集体土地承包费的拖欠问题便愈发亟待解决。
2024年10月,伊通法院大孤山法庭辖区内某村委会来到法庭立案,因考虑本村村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较少,曾将村集体土地分割数块承包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耕种。近年来,部分农户不再缴纳承包费,且村上今年要统一经营管理时,发现部分农户已经实际抢种。为了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遂来法庭起诉,要求被告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今年侵占土地的承包费交付原告。
法庭干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致电被告宋某,但宋某态度却较为恶劣,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谁种了地就找谁去,自己也没在本地,不要再给自己打电话了。法庭干警见被告态度如此坚决,料想被告不会配合法庭调解。法官决定排期开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搜集证据,并交代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开庭审理
开庭当日,庭前承办法官发现案涉地块的边界和面积存在异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基础,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核实土地情况,但双方当事人就承包费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法庭遂决定再次排期开庭,原告村委会和被告宋某父亲到庭参加诉讼,承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及经核实的土地情况,经法庭组织调解,被告宋某的父亲就自己实际耕种的土地,当庭履行给原告2024年的承包费用,原告方自愿撤诉。
达成调解
在法庭前期核查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的渠道,辅以充分的释法明理,本案得以达成调解。案件解决后,案件承办法官拉着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在了一起,向被告说明村委会系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集体土地的承包收益能有效服务村屯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户作为集体组织的一员,应当配合其开展工作,更何况将案涉地块发包的目的也是考虑被告自身土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告知原告村委会,后续在处理土地问题时,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激化矛盾。
伊通法院将继续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加大对涉农村土地权益纠纷调解力度。促进土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小、解决在早,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用真心排解民忧,用行动服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