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鸭肉”,知名火锅被罚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09-11 17:20:09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9月4日,博主“猴大腕”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系列视频,称“超岛自选火锅”北京合生汇店卖“假羊肉”。“猴大腕”称花费98元在该门店购买了6盒肉类食材,其中4盒高钙羊肉卷被检测机构检测出鸭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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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奴发布的最新检测报告,涉事门店的样品检测出鸭成分、羊源性成分,未检测出鸡成分和猪源性成分。最终结果为羊肉卷样品中确实含有鸭肉成分。

9月7日,巴奴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根据超岛团队最新送检报告,结果显示其羊肉卷确实含有鸭肉成分。对此巴奴要求超岛多家门店停业整改,取消独立采购权,同时对在合生汇店消费过该产品的顾客进行赔付。此次赔付共涉及8354桌,总额约为835.4万元,每桌可领取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笔者观点

连锁火锅之所以能成为“连锁”不光是口味好,也基于老百姓对其更多的信赖。然而有些商家唯利是从,弃自己品牌口碑于不顾,为了降低成本,从食材上面做手脚,有的是掺假,有的则是以次充好,无所不用其极。然而现在自媒体发达,许多达人博主也知道作用鉴定和法律手段来吸引粉丝注意。本案中,博主“猴大腕”不仅通过此事涨粉无数,更是再一次把食品安全带入大家的眼帘。

其实,作为独立的消费者,我们很难每一次都去分辨食物是否是符合规定的。反而是商家不能因此掉以轻心,甚至抱有侥幸心理。由上述法条可知,商家一旦掺假售假,不仅面临的是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可能还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有刑事责任。因此,认真做好品牌才是一个企业的发展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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