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津南法院、天津高法
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住宅楼里开设了一家快递驿站,虽然取快递方便了,但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住宅楼里开快递驿站,妨害业主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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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老刘等三位原告与被告小闫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小闫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小李用于经营菜鸟驿站。业主老刘等三人,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闫、小李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闫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小李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但鉴于被告小李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可知,住宅用房如果要更改性质成商业用房的话,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才可以。因此本案中,擅自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在快递驿站在开设之前,应当贴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嘿嘿,一定是蜂巢干的!
最好快递把这小区的这三家人列为黑名单,以后让他们去外省取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