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17 职工出外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案例2-41】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23年,为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A公司组织员工到高校培训,发生住宿费、差旅费、餐费、会议费共170万元,该公司会计将其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请问其做法是否正确?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建〔2006〕317号文件没有将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因此,A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不正确,A公司组织员工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因此,A公司组织员工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允许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编者赞成后者允许税前扣除的观点,您的观点是什么呢?
2.2.4.18 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的开具职工个人名字的发票,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和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相关费用支出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和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也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则上,职工参加培训应取得客户名称为本单位的发票,但由于一些特殊事由有可能取得的发票上客户名称为员工个人,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此发票对应的金额和事项确系因该职工参加培训而发生和取得的,应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并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2.4.19 公司董事长高管及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除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作了详细正列举外,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公司董事长、高管及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职工参加MBA学习等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在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的部分,以及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因超过当年扣除限额而结转本年扣除的部分。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