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产生原因相对较窄,只基于借款的事实,产生原因是单一的。
欠条既可因为借款关系而产生,也会因为欠租金、欠工资、欠货款关系而产生,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2、适用情形不同
借条一般适用于借款时,而欠条适用情况更广,在确认自身存在给付义务时即可出具欠条,不仅仅可用于借款时。
3、证明的关系不同
借条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欠条是双方之间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代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仅仅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4、举证责任不同
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借条所有人、持有人(一般是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借款关系要求还款起诉时,只需提交借条作为证据,依据借条陈述相关借款事实即可,无需对方认可,也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向法院主张起诉借款关系要求还款起诉时,除了出具欠条以外,还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有关事实,并提供欠条形成的合法性依据,亦需要对方认可或者不否认,此时法院才会认定此欠条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对方否认,则借款人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5、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要区分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偿还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债权人均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借条诉讼时效的两种情形:
1.约定还款期限(偿还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三年;三年届满,若对方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丧失胜诉权。
2.未约定还款期限(偿还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债权人在20年的时间范围内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超过了诉讼时效。
欠条诉讼时效的两种情形:
1.约定还款期限(偿还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三年;三年届满,若对方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丧失胜诉权。
2.未约定还款期限(偿还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出具欠条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都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超过三年即丧失胜诉权。
注意:即使诉讼时效届满,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届满进行裁判,对方当事人如不进行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