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省高院关于内部承包认定的指导意见(附最高院实务案例)

笑阳评社会 2024-07-11 17:19:41

各省高院关于内部承包的认定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级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2、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所属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工程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3、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5、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3469号

法院认为:邹修明主张《施工协议》系违法转包,应为无效,其是实际施工人。成都建设公司主张《施工协议》是内部承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10月23日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甲方)与邹修明(乙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责任为:1、组织每旬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出会议纪要,组织每旬、月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资料;2、参加、参与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施工方案方法讨论、工程排队等有关工程技术性的会议,并作出技术方面的决定性方案和方法,指导施工;……4、按期下发月度、季度、年度工程作业计划及要求。按时提供统计月度、季度、年度的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验收资料、统计报表;5、按时参加建设方、监理方及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并积极配合及检查工作;6、对乙方的进场材料、设备按照有关标准验收以及有监督的权利。该协议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指挥,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并协助甲方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取闹,如果不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看,邹修明是在成都建设公司的组织、指导、监督之下进行的施工。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工人工资发放、工程价款结算、收取和拨付、各工种人员的调配使用等事实均可证明成都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了人员、施工、财务等方面的管理,邹修明在成都建设公司的领导管理下完成了案涉工程。故邹修明主张《施工协议》是违法转包、应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并无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5326号

北方总承包公司与金世品签订《合作协议书》时,金世品虽然不是建工公司员工,但系建工公司下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该合同履行期间,即金世品在实施具体项目期间,受聘于建工公司,且合同约定金世品在项目施工期间需接受建工公司的监督、执行建工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建工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金世品与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管理关系,该法律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亦属适当。金世品、安广厦公司关于金世品与建工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合作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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