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组织法修改,为什么职责部分更引人关注?

彬哲说趣事社会 2025-03-21 12:24:52

3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透露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方面,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了2025年度国家立法的重点。其中关于居委会职责的调整变化备受关注。

这表明,基层期盼多年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大修改”,正式进入审议程序。

伙伴们可能都知道,1989 年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设置、选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城市居民自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人口结构日益复杂多样,新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不断涌现。如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地则存在人口管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等挑战。现行居委会组织法中职责规定在应对这些复杂状况时,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从过往经验来看,当法律难以契合社会发展节奏时,及时修订是保障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自 1998 年修订通过后,2018 年再次修改,以适应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新变化。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次修订是在 2018 年,主要对任期进行了调整,从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

但这次修订没有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规模、职责、机制等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但修订工作一直没有停歇,原民政部一直在进行研究大修订的方案,相关工作一直在努力推进,2021年8月还就修订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令人鼓舞。修改稿列入2025年重点审议范围,必将为城市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使居委会职责修改调整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详细了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广泛征求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对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在梳理各方意见与建议基础上,本次对居委会职责的修改调整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对照2018年版的组织法和2021年民政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居委会职责方面,变化还是比较大的。单单从条数来看,前者只有笼统的6条,而后者增加到12条(具体内容可参阅前天即3月19日,本专栏分享的《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在即,对社区职责有什么新说法?》一文)。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居委会职责的内容,是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基层治理、保障居民权益的必然之举。通过科学合理的修订,将为居委会在新时代更好地履行职能、服务居民、推动社区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修改调整居委会职责十分必要。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角度看,清晰合理的职责界定能使居委会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与基层政府形成良性互动,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或过度行政化问题,提升基层治理效率与效果。

从保障居民民主权利层面而言,明确居委会在组织居民自治等方面的职责,有助于拓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渠道,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切实保障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的实践。

从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求来讲,面对城市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后的居委会职责能使其更灵活、有效地应对,为居民提供更优质、高效的社区服务,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科学界定社区的职责,也是解决“小马拉大车”减负增效的重要举措,很是期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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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哲说趣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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