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最高法这份最新《指导意见》实际也给当事人和律师上了一课

北京吴刚律师 2024-12-31 11:51:50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读完这份文件后的主要感受如下:

1.该《指导意见》说明最高法对基层法院近年来从立案到审判存在的许多新问题、新痛点、新矛盾,尤其是广大当事人和律师诟病的问题,是真正深入一线、认真倾听民声民意的,是基本了解一线实际情况的,并真正站在司法为民的立场试图解决新问题。因此,我对最高法这种接地气的务实作风点赞!

2.虽然《指导意见》主要是指导基层法院应该如何依法、合理、合情改进工作作风、方法、态度,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误以为它们都是基层法院导致的,其实多数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自己没有依法办案导致的。

例如,《指导意见》第三条例举的以下7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法院立案时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问题:

(一)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

(四)被告明确但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五)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

(六)未能清楚表达诉讼请求;

(七)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上述7种问题显然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自己不懂法、不专业所导致,并非法院导致。对于这些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基层法院立案法官要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实际也是提醒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要依法起诉。

当然,我认为上述中的某些问题依法不属于法院立案庭“形式审查”的内容[例如第(三)项],应属于审判法官“实体审查”的内容,因此立案法官无权代替审判法官要求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纠正”起诉状的“实体内容”。当然,立案法官可以对上述实体问题向当事人作出善意的风险提示,但不能因此拒绝立案。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这些善意的提醒,将来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指导意见》针对二审、再审阶段的一些无争议判决事项指出了法院可以先行裁判的明确意见,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高效的办案思路和方法。

4.《指导意见》还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创新性、高效率的办案思路和工作方法,我相信长期奋战在一线的法官和律师只要仔细研读,应该会深有体会、受益匪浅。

现附上《指导意见》,供大家学习、了解。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1431.html

【作者:吴刚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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