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中经常会出现这类特殊案例:
受害人A被侵权人B因各种侵权行为(例如暴力殴打、医疗损害、产品损害、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人身受损,为索赔因此导致的首次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A第一次将B起诉至法院,产生了第一次诉讼案。法院在该次诉讼案中根据在案相关证据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A的人身损害后果与B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伤病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B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第一次诉讼案判决生效后,A此前被B侵权损害的疾病并未根治、康复,因此需要继续康复治疗,产生了后续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索赔这些新的经济损失,A因此第二次将B起诉至法院,产生了第二次诉讼案。在该次诉讼中,A依法仍应举证证明其后续康复治疗的疾病与B此前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伤病因果关系,否则将败诉。
请问:在第二次诉讼案中,A依法是否必须申请法院委托做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如果不是必须申请,那么A应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该因果关系成立?
二、法律解析1.A依法是否必须申请法院委托做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吴刚律师认为,A是否必须申请该项司法鉴定,取决于其在第二次诉讼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其后续康复治疗的疾病与B此前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伤病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达到上述证明目的,那么A依法不是必须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其必须申请司法鉴定,以完成该项法定举证义务。如果A不申请,显然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此外,即使A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因果关系成立,但其仍然可以申请该项司法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补强证据使用,以使法官更加确信上述因果关系成立。
2.如果A不是必须申请司法鉴定,那么其应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该因果关系成立?
吴刚律师认为,A至少应提交以下重要证据证明:
(1)A第一次起诉B赔偿人身损害相关损失的生效判决书,以证明法院此前已经依法认定A此前医治的疾病与B的侵权行为成立法律上的伤病因果关系,以及B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例。
(2)A此前受伤的身体部位其后续治疗、康复的完整病历、尤其是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就医资料,以证明A后续治疗、康复的身体部位、疾病是否与B此前的侵权部位、疾病一致?是否属于A此前伤病的恶化或后续治疗?后续治疗与首次治疗是否具有时间连贯性以及医学必要性?如果是,则A后续医疗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显然与B此前的侵权行为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如果被法院依法采信,那么A无须申请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三、参考类案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和当事人在处理上述类案时极易陷入以下认识误区:他们认为凡是遇到上述类案,不论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伤病因果关系,受害人都必须申请该项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有的法官完全忽视受害人提交的大量后续医疗病历尤其是医疗诊断证明,只要受害人不申请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或者该司法鉴定不被鉴定机构受理,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则据此直接判决受害人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受害人在第二次起诉侵权人赔偿后续医疗费的案件并没有必须做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法院通常根据受害人提交的后续医疗病历、诊断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综合认定因果关系仍然成立,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第二次索赔诉求。
吴刚律师现提供以下由部分法院作出的类案的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1号: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2024年12月23日发布)
该案裁判要点: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20年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吴刚律师点评:该案赔偿申请人在第一次获得国家赔偿20年后仍然可以就后续治疗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且无须再次就伤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因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后续医疗病历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677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A于2011年6月8日在B医院住院待产,医院应当严格遵照相关医疗规范,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A分娩前观察及检查均正常,B医院实施麻醉后,A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停止、紫绀明显等症状,经采取急救措施后,娩出胎儿,但A本人一直未清醒。经连云港市及江苏省两级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鉴于B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造成A构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B医院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医疗费是受害人因医疗过错造成伤害而后续治疗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二审判决确定医疗费由医院全部承担,护理费、营养费等由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超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确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范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吴刚律师点评:该案原告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法院认定存在伤病因果关系,在第二次赔偿诉讼案中无须再次就伤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因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后续医疗病历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第二次起诉索赔仍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323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裁判理由:“关于焦点2(上诉人A公司是否曾对被上诉人B实施过光子嫩肤手术?如果实施,被上诉人B出现脸部皮肤大面积色素沉着的后果与该手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院认为,秦淮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确认A公司为B实施光子嫩肤的事实,并对A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光子嫩肤、埋线减肥、埋线双眼皮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施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曾为B实施过光子嫩肤手术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B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光子嫩肤术前术后的照片、南京某医院皮肤科门诊评估表、秦淮区卫生局出具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B在光子嫩肤术后遭受面部出现大面积色素沉着的事实。A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光子嫩肤手术,且未能保存当时手术记录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对B手术后出现脸部皮肤大面积色素沉着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
吴刚律师点评:该案原告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法院认定存在伤病因果关系,在第二次赔偿诉讼案中无须再次就伤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因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后续医疗病历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第二次起诉索赔仍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8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A定残后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等属于必要的治疗、康复费用,被上诉人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A因涉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向一审法院起诉,并就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也对A主张的损失按照各方当事人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比例进行了判决。前案审理中进行司法鉴定,仅是因为A具备鉴定条件,不表示A的伤情已经治疗完毕。对其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A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至前案2021年7月2日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后,除2020年7月21日至10月2日、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淮安市中医院、淮安市院、华山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其余时间大多在淮安市院康复科、上海永慈康复医院治疗,且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2021年7月17日的A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治疗结果为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康复治疗等。故本案A所主张的后续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对发生的医疗费等其有权主张。”
吴刚律师点评:该案原告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法院认定存在伤病因果关系,在第二次赔偿诉讼案中无须再次就伤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因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后续医疗病历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第二次起诉索赔仍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吴刚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