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物抵债有这些情况,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9 10:27:4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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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即债务人用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来抵偿所欠的债务。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新旧债并存。

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要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那么,已经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最高院在《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若以物抵债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原工程款债务因此而消灭,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债权人或债务人并无权选择履行新债务或旧债务。新债务应先于旧债务得以履行,仅在新债务无法履行、新债务清偿协议之目的无法达成,或存在其他使新债务清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时,方回归至旧债务之履行。

最高院认为,

因万邦公司与家和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并未约定原支付工程款的旧债消灭,故该《会议纪要》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即约定债务人在不免除旧债的情况下向债权人负担新债,新债清偿时旧债一并消灭。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履行新债或旧债均不具有选择权。新债应优先于旧债履行,只有新债不能履行,新债清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存在其他导致新债清偿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的情形,才回到旧债的履行。

若赋予债权人对于新、旧债的履行选择权,会使得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内容处于无法预期的状态,不符合交易的稳定性要求,不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也即,在新债清偿的情形下,旧债务在新债履行之前不消灭,新旧债并存;新债履行完毕后,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归于消灭。

以物抵债协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应先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只有新债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如果属于债务更新,则旧债务消灭,债权人不能再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定后旧债是否消灭,也即明确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务更新还是成立了新债清偿。

债权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协议文本、履行情况记录等,以备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履行旧债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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