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保全裁定不服,哪些能提起执行异议?不能提如何救济?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5 09:54:4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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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是法院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吗?

最高院在《陕⻄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最高院认为,

陕西高院依据(2019)陕民初16号民事裁定对成都置信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符合该裁定确定的内容。陕西高院实际冻结200余万元,与保全裁定确定的220000000元相差较大,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

成都置信公司系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2019)陕民初16号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故成都置信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那么,是否对保全裁定都只能复议呢?

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审查处理。

也即,如果是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综上,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请复议、提出执行异议等途径进行救济,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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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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