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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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总包单位会在与分包分供签订的合同或类似协议中约定在提供货物或服务一方未足额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可以不付款,并且不构成违约责任。该条款通常称之为“先票后款”条款。
那么,如果约定“先票后款”,以未开票为由拒付款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院在《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铜锣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对等义务,但因施工合同对于承包人开票、发包人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院认为,
2013年12月16日,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建设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其中,施工合同第5.5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襄阳市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虽然在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对等义务,但因施工合同对于承包人开票、发包人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看,案涉工程建设过程中,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7540万元,某建设公司开票金额为5900万元,经比对8张《建设工程核算审查签署表》的应付款时间、应付款金额与某建设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发票金额,某建设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发票金额均晚于、少于某公司应付款、实际付款的时间、数额,且截至本案一审诉讼时,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发票金额少于实际收款数额,也即某建设公司并未完全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
原判决综合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比例等事实,对某建设公司要求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如果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如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的,发包人将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考虑“先票后款”的约定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约定更细化的付款条件,不以“先票后款”作为唯一防火墙,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同时,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针对性地完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的固定,如及时催收、提出异议等,才能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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