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老板花16.38万买到9箱假茅台,事后索赔163万

凡夫情理法 2024-11-05 17:31:54

酒行贪财,以为煤老板都是暴发户,头脑简单的葱头,售卖假茅台给煤老板。煤老板发现后向酒行索赔被拒,煤老板怒了,使出一招,让酒行血本无归!

“诚信经营走天下,你以为把假酒卖给我这个暴发户就好了,以为我煤老板头脑简单,我告诉你,后面三箱我是再次试试你的诚信如何?早知如此,我买个10箱20箱,让你这个不讲诚信的人,永世不得翻身!”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山东泰安市的煤老板王万里购买到某酒行的假茅台,怒怼了酒行老板。原来,王万里在山东泰安已经从事煤矿经营20余年,素有“诚信为本,行走万里”的原则,成为业内的煤老板的老大。王万里坚信诚信赢天下,所以最痛恨的就是那些“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自己也是身体力行走天下。此外,作为财大气粗的煤老板,王万里待人豪爽气派,生意场上迎来送往做的是毫不含糊,招待宾客与生意伙伴用酒一律是国宴茅台。案发之前,王老板特地向某酒行订购了53度的飞天茅台6箱36瓶,目的就是要招待一批重要的生意伙伴。为了确保这批茅台酒的质量,王万里专门委托商行的员工张某认真把关,并在支付了10.92万的酒款后,特地给了张某18000元的红包作为酬谢。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自己宴请完朋友之后,发现这批茅台酒出了问题。原来,几位朋友和自己签订完订单合同后,王万里在自己的山庄别墅宴请朋友,大家一起享用了这六箱国宴茅台。第二天清晨,王万里自己就感到了头疼,本以为是自己工作太劳累,或者受了风寒而已,谁知,昨晚一起喝酒的好几个朋友打电话来告诉王老板,他们也是头疼的厉害,并提醒他是否买到了假茅台。看来事有蹊跷,几乎喝了酒的朋友无一例外出现了头痛不适症状,莫非自己真的买到了假茅台?王万里没有伸张此事,于是他专门秘密派人把余下的一箱未开封的茅台送往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检验,但没有说出假酒的来历。经过市场监督部门委托茅台公司鉴定,这箱酒根本不是茅台公司的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而且外包装也有差异。这时,王万里简直是暴跳如雷,本来他就痛恨那些不讲诚信的人,如今酒行知假卖假,这钞票是无所谓,只是让他在朋友面前颜面扫地,看来一定不能轻饶了他们。为了拿到真凭实据,王老板另外派人直接到该酒行购买了同款的茅台酒3箱,并且秘密地将整个谈判交易买卖的过程做了录像。接着,王万里将酒直接送往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以及送检样品等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获取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了公证书的证据。最后,王万里一纸诉状将酒行及收了红包的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诉求就是退一赔十,就是要求退还9箱16.38万元的茅台货款外,并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163.8万元,要求张某和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被告是不是售卖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是,原告王万里就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支付价款的3倍偿偿金,或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酒行老板做了辩护陈诉,认为自己销售酒没有质量安全问题,不是假酒,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就是假冒了茅台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和外包装不符只是侵犯了注册商标权。所以,被告认为自己售卖的假冒茅台酒,虽然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商标,外包装等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影响产品的识别,并不会因此而误导消费者消费的,不应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过庭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为消费者负责的食品经营主体,被告酒行在庭审期间,无法举证自己的售卖的“茅台酒”的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所以,被告酒行售卖给原告王万里的酒属“三无产品”,其行为属“知假买假”。最后,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酒行售卖假酒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148条所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判决被告酒行和张某退回原告王万里的16.38万购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163.8万元。第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一审宣判后,被告酒行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列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茅台公司鉴定结论注明非本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没有对酒进行成分检测,所以此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二是解释《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的目的,就是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所以认为自己售卖的酒没有安全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没有损害影响,认为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一审判决有违《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因为原告王万里购买酒后,既无经济上的损失,也没有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所以法院裁决10倍的惩罚性赔偿属于“显失公平”,还有本案中,原告王万里知道了是假冒茅台后,继续购买的行为不是一般消费者的行为,有扰乱市场之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酒行售卖的该批茅台酒是否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提出以下裁决理由:一是关于茅台公司的鉴定结论问题,因为在一审中被告酒行没有提出异议,又在二审中提出,法院批准异议无效。二是酒行作为食品经营者,无法举证自己的售卖的“茅台酒”的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很显现这就是“三无产品”,所以酒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被告酒行销售的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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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