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同房写下300元欠条,男子无奈提出离婚

凡夫情理法 2024-10-24 16:08:36

江苏苏州,男子想跟妻子同房,妻子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每次要写下一张300元的欠条,男子让步了。10年如一日,写完才答应过夫妻生活,终于男子忍无可忍,跟妻子提出离婚.结果,妻子却拿出一堆欠条:离婚可以,先把钱还了,还说要把男子告上法庭。网友:他这是娶回了一个债主啊!这不是花钱买醉吗?

本案主人公陈铭,夜里10点参加完公司聚会到家,见妻子秀莲刚冲好凉出来。醉意朦胧之间,见妻子头发湿漉漉的,身材如同出水芙蓉般,美丽动人。陈铭在酒精的作用下,他走上前去,想抱住妻子。“一身的酒味儿,难闻死了,你先冲凉了再说。”秀莲皱着眉头说。冲好凉,心情愉快的陈铭跑进房,抱住老婆秀莲,一口就亲上去。“你是不是忘了什么?”秀莲一手把他推开,但他紧紧抱住她不放了,陈铭明白妻子的意思。“不写欠条,别想靠近我。”秀莲的架势看来不能敷衍了。回到10年前,经人介绍,陈铭跟秀莲相识了,得知秀莲的父亲外面养了女的,父母在秀莲很小的时候就分开了,所以秀莲不想与陈铭发展为恋爱关系。都到30岁了,经过母亲和朋友的开导、劝说下,秀莲才同意跟陈铭见面谈恋爱。由于陈铭憨厚老实,长相帅气,两人接触两年后才结婚。在恋爱期间,陈铭很多次想与秀莲更进一步关系,秀莲一直拒绝,她借口说等到婚后。这下,陈铭觉得秀莲是个好姑娘,对她更是倍感珍爱。恋爱两年后,感情依然稳定的他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新婚当晚,陈铭深情陌陌,要与秀莲亲热时,秀莲说了一句:“你真的爱我吗,可以为了我做任何事?”“那当然,你是我老婆,哪怕上刀山,下火海,我都愿意。”陈铭的态度很坚决。谁知,秀莲拿出准备好的纸和笔说:“那从今天开始,我们每次同房前你都给我写张欠条,300元一次,有了钱我才有安全感。”陈铭以为妻子在开玩笑,他哈哈大笑,没有理会。“写吧,有了这个约束,我有安全感,也省得你去外面乱搞。”秀莲却一本正经地说道。陈铭同意了,本以为是秀莲借着新婚在嬉闹取乐而已,过个把月也就不了了之,谁知陈铭低估了其中的耐性与决心。一天、两天、一个月、两个月……10年如一日,秀莲说到做到,每次他们想要亲热前,都要陈铭写下欠条300元才能同房。转眼结婚10年,他们的儿子都7岁了,跑遍天下估计也没有那个男人跟自己老婆亲热要写欠条的。回到开头,聚会回来的陈铭借着酒胆说出10年的委屈,不想写了他受够了。陈铭,心想今天我就不写,看我霸王硬上弓!你秀莲能把他给怎么样。果然,陈铭还是低估了妻子,秀莲一看到陈铭想硬来,她用力地甩开丈夫躲到书房了。听到嘭的一声,陈铭被惊醒了。第二天陈铭狠下心跟秀莲提出离婚,本来还想用离婚给秀莲个下马威,没想到,秀莲竟然甩出一堆欠条,欠条加起来足足有20万。她冷着脸对陈铭说:“想离婚,可以,你先把钱还了。”

第一、本案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欠条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欠条是否有效,看如下几个要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欠条是否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夫妻或情侣之间,只要满足以上的这些条件,欠条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只要欠条是在双方自愿、无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本案中陈铭写下的欠条就是有效的。第二、本案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同房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是要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互相尊重的原则进行的。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同房,另一方不能强迫。第三、本案涉及到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不愿意同房,另一方强行要,算强奸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夫妻间的性行为是违背女方意志,且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当然,一旦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而且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如果,夫妻间强行要算强奸,即婚内强奸,肯定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第一、本案体现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性生活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或强迫。第二、小心婚姻期间,也会构成强奸,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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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