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男子根据规定去年检车辆。谁知,车辆检测完了,车管所拒发合格证,理由是男子有37次的违章还未处理 。男子:我的违章与你检车有啥关系?我的车是好的,你凭啥不给我发合格证?结果,男子一纸诉状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法庭判决亮了!
山东,本案故事的主人公王超,因为自己的车辆过了免检的年限,就提前一个月去车管所检车。谁知,王超的车在车管所通过了检验,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车发不了合格证。“这不是检测完了,为什么不给我发?”“车是检测完了,但是你的车有37次违章还有没处理,你必须处理好之后才能给你合格证。”王超心想,违章是要处理,但是今天我是来验车的,性格耿直的他就回怼了:“违章是为了处罚驾驶员驾驶不规范的,而检车是检验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这根本不是一个事。”“你发给我合格证,我再去处理违章不行吗?”“今天,就告诉你,你什么时候处理与我无关,但是你来检车时必须没有违章,你听懂了吗?”一气之下,王超心有不甘地驾车走了,但他认为自己的车要去处理完37次违章,需要些时日,但是自己的车如果一直不检,可能会被当做报废车处理。于是,王超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车管所给他发车辆检验合格证。
第一、原告王超的主张依据理由。本案中,原告王超认为,自己违章37次还未处理,这是涉及到驾驶人员的问题,与车辆没有直接关系。同时,自己的车辆检验已经完成,而且车辆现状符合了颁发合格证的要求,但是车管所以自己的违章未处理就拒发合格证,这是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被告车管所的主张依据理由。本案中,被告车管所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被告车管所鉴于原告王超还有37次违章未处理,他们按照规定无法给原告王超发合格证。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法院经过庭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检车人提供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凭证的,检车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只要提供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就应当发合格证。但是,根据《机车登记规定》中要求必须保证车辆没有违章。这里就出现了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内容出现了冲突,本案应当适用哪个规定?我们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下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根据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制定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是否应当给原告王超颁发合格证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确定。现在王超的车有行驶证和交强险,所以车管所按照规定应当给王超发合格证。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