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香烟是留给我弟弟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处罚?”江苏徐州,男子在妹妹家中存放的1619条香烟,被烟草局查处后,以是给弟弟妹妹办婚礼时自用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41岁男子高某经营一家烟酒商行。事发当天,烟草局根据线索来到高某妹妹小梅家中,将存放在小梅家中的1619条香烟,进行查处。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价值244291元。
烟草局立案查处后,作出了涉案香烟价值总额8%的罚款决定,即罚款19543.28元。事后高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高某决定告上法庭。
注意,本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一方。即如果烟草局不能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第一回合辩论时,高某称:
分两批购进卷烟1619条,第一批498条是准备给弟弟和妹妹小梅办理结婚喜宴使用,第二批购进1121条,是为了给朋友帮忙,临时起意购进,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与意图,这两批卷烟购进后一直存放在家中,并没有打算拿到店内或者市面上销售。
虽然自己是烟草专卖品的个体工商户,但同时也是个普通公民,必须将自己的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因此高某认为自己单纯在家中存放香烟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因为其行为没有扰乱任何的烟草市场秩序,不具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4款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烟草局举证称:
高某辩解称第一批498条香烟用于弟弟、妹妹小梅办婚宴使用。经核查,高某经济方面独立,其弟弟、妹妹小梅均为成年人,其中小梅在辖区内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查获高某的违法卷烟与是否为婚宴用烟无关,不影响本案定性。
高某辩解称第二批1121条香烟是为了给朋友王某帮忙,临时起意购进,经多方调查未查找到王某,无法印证,且无论因何种原因购进该批卷烟与本案定性无直接关联。是否存在销售事实,对本案的定性不造成影响。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高某在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在其师兄弟处购买香烟共计12个品种1619条。基于上述规定,对高某作出涉案金额8%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烟草局的意思是,高某的辩解,查无实证,其行为扰乱了当地烟草专卖品的市场秩序,且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这一回合,高某的辩解因无事实根据,败下阵来。
第一回合辩解失利后,接着高某又往执法程序方面指责被告:
高某称其在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审批时,登记表中,已经将自己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进行了备案登记,除了已经备案的这两个场所之外的其他任何场所,烟草局都无权进行检查搜查,
烟草局反驳称: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规定: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高某声称烟草局无权进行检查搜查的说法,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烟草局对高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程序合法;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高某的诉求。
那么大家认为,高某的辩解,可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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