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只有一字之差,看我方律师如何打赢这场无效宣告自卫反击战!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52852918号“亿帽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百帽王”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一)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1)从整体外观与构成要素来看,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亿帽王”构成。而引证商标同样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百帽王”构成。两商标中均包含“帽王”二字,而两商标中具有差异的文字“亿”与“百”都属于数量名词,两者在具体含义上的区别不大,仅仅在数量的表述上具有些微的差异,两商标极度近似。
(2)从呼叫上来看,争议商标呼叫为“yì mào wáng”。而引证商标则呼叫为“bǎi mào wáng”。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中均包含连贯的“mào wáng”读音,且该读音占商标构成的一半以上,消费者在识读的时候会产生明显的错误识别,显然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
(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所使用服务构成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构成、呼叫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其主观摹仿恶意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部分的规定。
四、申请人将“百帽王”用作公司的企业字号,自其2016年成立以来,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百帽王”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阜南县百帽王帽业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52852918号“亿帽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亿帽王”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商标的注册类别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