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局明确:地下停车场建设列入成本产权使用权归业主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3-24 17:05:50

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建设成本等费用纳入(房价)增值税扣除的,产权或使用权有可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全体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情况。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法定代表组织,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申请查询。

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东新区大有路8号恒通新城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下停车场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政府信息予以提供: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5年按规定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地下停车场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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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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