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信物业叫板业委会,底气何在?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3-27 01:17:43

要目

一、引言

二、百信物业应该认清自己的身份

三、决定小区管理方式是业主行使“所有权”

四、百信物业声明的荒唐

五、业委会辟谣可能存在的问题

六、结束语

一、引言

今天,贵州印江尚城国际小区业委会在其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百信物业不参与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声明的公开辟谣(一)》。起因为百信物业不满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在小区内张贴了《关于不参与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声明》。

二、百信物业应该认清自己的身份

第一,百信物业的身份仅仅是“物业服务人”,不存在任何第二种身份。尽管很多物业公司名称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实质是服务,管理应该去掉。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个管理,似乎与第一点的管理是矛盾的。各位业主看清楚,这个管理仅仅是针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包括对业主的管理。显然,百信物业 太看得起自己了。

第三,百信物业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必然是重新选聘物业的“投标方”?不一定。

如果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根本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事;如果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委托唯一的一家“A物业服务公司”来管理小区,这绝不违法,也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事;如果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则一般是三家或三家以上,但百信物业并不必然的是投标方;如果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则一般是两家,但百信物业并不必然的是两家之一。

三、决定小区管理方式是业主行使“所有权”

第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管理方式,是业主行使“所有权”的内容之一,即《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此乃物权法律关系。

第二,建设单位(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与百信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万年合同;尽管物业服务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的有名合同,归根结底是合同法律关系,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债权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在此并没有例外。因此,即使是排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该让位于业主行使“所有权”。故,业主要不要自行管理?要不要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何种方式选聘物业?何时启动选聘物业?这些均与百信物业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从业主行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言,百信物业是“猪鼻子插大葱——装象”。

四、百信物业声明的荒唐

第一,百信物业是否参与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选聘物业没有任何影响;既不存在违法的地方,又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第二,百信物业声明中所谓的不认可业主委员会的做法、业主不知情、小区欠缴物业费等等,属于“指手画脚”,“画蛇添足”之举。业主委员会关于选聘物业的做法,未必需要得到百信物业的认可;业主知情与否,那也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事,轮不到百信物业来说三道四,即使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小区欠缴物业费数百万,的确会因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有所影响,但对于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业委会辟谣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业主委员会的辟谣尽管对小区某些事务进行了一定解读和辟谣,但没有道出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的实质。

第二,业主委员会是否必须要做辟谣?作者认为,无需辟谣。这是因为,作者不建议任何一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助长物业干涉小区行使“所有权”的歪风邪气。物业服务人应该依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服务内容。当前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城市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难点之一即是物业服务人直接或间接干涉、阻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六、结束语

关于此次贵州的声明与辟谣:首先,说明了绝大多数业主尚无法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上演了这场荒唐的闹剧。其次,物业服务人尚未从“管理”转变为“服务”的理念。最后,业主委员会要敢于直面物业服务人干涉小区业主行使“所有权”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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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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