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现状

古鲁趣谈 2023-04-13 17:11:06

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常认为“户”是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持续经营。土地承包户主死亡,该土地可继续承包。目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27年土地到期,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或者户口迁出,不予收回土地。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在我们村,从来就没有把法律看在眼里,一直是拒不执行国家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基本的承包政策,年年实行的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土政策,即年年进行退地、得地。虽然极其合理,但却是严重违法的。正因为有土政策,坚决不给村民签合同,不给村民办理土地承包确权证。

2015年左右,国家又出台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使农民承包的耕地,以权属的关系固定下来,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在第二轮到期后再顺延30年不变。在这一承包期间,国家强调各地各级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必须做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农民承包的耕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固定下来,使农民吃一颗定心丸,加大对土地的固定长期投入,使农民承包的耕地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可用于调整承包的土地】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农村,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时常发生。比较典型的就是,妇女出嫁后,发包方就要求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常常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原夫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表现为发包方强行收回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地,在新居住村、村民小组也不给分承包地。而她们又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需要特殊保护。如果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通常情况下,其子女的土地权益也很难保障,影响一个妇女的土地权利,有可能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因此,本法第六条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又针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时的土地权益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女方出嫁到夫家,虽然说户口迁至夫家,但在夫家并未取得分配的土地,那娘家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收回的,每个人应享受国家分配给自己的那一份土地使用权,无人能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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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14:10

    农民只知道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从来没有过农村土地承包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