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通用的出海合同纠纷解决途径为国际仲裁,然而许多美国企业极有可能要求通过其本土法院裁定,这一点律师应在合同签署之际向当事人特别强调。当事人在确立争议条款时,无论选择诉讼或仲裁,均只能择其一,但无论何种选择,合同中均不得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定,或者由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仲裁机构裁定的,应提交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条款应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适用的法律、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等要素。仲裁条款应做到具体详尽。
当然,如何挑选国际仲裁机构实属一项复杂的学问,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可谓是五花八门,因仲裁机构选择不当而导致利益受损或争议解决受阻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应围绕以下六个方面重点考量:
一是仲裁地点是否便利;
二是与仲裁员的沟通是否顺畅;
三是仲裁的规则和流程您是否熟悉;
四是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可信赖度及依赖度如何?
五是仲裁的费用能否承担?
六是是否有利于保全和裁决的可执行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对方国家的仲裁机构或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但无论何种选择,都应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则。
转载自:旗渡红蓝律网站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资讯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