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下班多人排队打饭?市监局回应惹质疑,当地迅速调查

爱普发何吕 2024-12-20 17:37:02

辽宁大连,有热心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他到市场监管局办事,11:30左右就没有人了,去附近才发现,他们未到下班时间多人排队打饭!引发网友质疑,工作人员回应:拍摄者或调了手机时间!

据介绍,网友李先生12 月 2 日上午 11 点 15 分左右前往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岗店分局办事,却发现无人办公!

随后,他在距岗店分局不远处的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堂看到,未到上午下班时间 11 点 30 分,已有不少人在排队打饭。

李先生称,按理说上午工作时间是到11点半,但是看到没到点已有多人在吃饭,自己比较气愤,就把当时的场景拍了下来。

相关视频曝光之后立即冲上热搜,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质疑,公众不禁要问:公职人员是否真的提前离岗就餐,罔顾工作职责?

面对质疑,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单位食堂 11 点 40 分才允许打饭,岗店分局则怀疑拍摄者调整了手机时间!

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当地也发布了正式的情况通报,瓦房店市高度重视,已连夜组建核查组开展核查,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热心网友回应:注意最后一张图片,墙上的钟表显示差不多中午十一点半,和手机中的11点28上下没差啥,也就是说爆料人没有撒谎!

幸亏拍摄者有视频,拍到了食堂的挂钟时间,要不然这些人随口找个理由咧咧,还拍摄者调了手机时间,真是啥都能想出来!

还有不少网友疑似在线举报:9.30到,11.30吃饭,2.30上班,5.30下班,周五还要提前走!

这个还好吧,就是早点问题也不大,我在南京看到有个部门上班时间炸金花,门口俩望风的,里面一群人炸金花!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机关单位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

首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但是,也应该制定正常的工作时间,确保机关事务正常运转,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机关单位的工作时间会有所不同,通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的工作时间为14:00(或14:30等)-17:00(或17:30、18:00等);

中午有一定的午休时间,例如12:00-14:00(或14:30)。并且,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以及不同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查阅公开的资料,大连是当地实行错峰下班的要求,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市及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含高新园区)各级党政群检法机关和事业单位试行“错时上下班”。

上班时间统一调整为9:00;下班时间第一、第四季度为17:30,第二、第三季度为18:00;午休时间仍为12:00至13:00。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是12:00才能下班,现在李先生举报他们11:30就排队去吃饭,确实违反了工作时间的规定!

2、上下班迟到早退,虽然是小事情,但是也反映工作作风,存在违纪违规的,应该依法追责问责!

首先,如上述分析可知机关单位是严格工作时间要求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遵守考勤管理!

同时,《公务员法》是专门规定公务员各方面行为的文件,里面第88条明确了公务员辞退的几种情形,其中明确,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公务员法》第83条也规定: 公务员予以辞退条件之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到工作时间,就集体去排队吃饭,属于典型的早退行为!看似“小事一桩”,无伤大雅,没必要大惊小怪!

实际上,这种小事也能反映出机关单位反映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就是作风比较漂浮,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党风、政风状况!

目前,当地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情进行调查,体现了负责任的态度,接下来调查属实的话,很有可能对相关人员以及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也明确,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迟到早退看似“小事一桩”,这是明确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公职人员履职基本规范的违纪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很有可能要面临系列的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最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毕竟是人民的公仆!如此激励散漫,而且还在推诿拒绝,甚至引发众怒!更为严重的是,长此以往,难免会给群众留下自由散漫、工作缺乏责任心等坏印象,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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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