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之前,李志光夫妇分别持有陕西雷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雷德公司”)54.5%股权、45.5%股权,雷德公司是他们多年打拼的心血。
2014年1月,他们跟四川鑫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鑫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54.5%的股权以5395.5万元的价格、45.5%的股权以4504.5万元的价格合计9900万转让给鑫和公司。
合同签订之后,雷德公司54.5%股权质押给鑫和公司,45.5%股权过户至鑫和公司名下。
后来仅仅因为李先生受政策限制无法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这一点,被鑫和公司起诉违约。
李先生最终输了这场官司,被判支付鑫和公司双倍定金(1200万*2)和已收股权转让款(600万)共计3000万,李先生虽处境艰难但还不至于绝望,因为李先生夫妻当时拥有的资产远超3000万,足以抵偿。
真正让李先生夫妻倾家荡产的,不是案件的判决书本身,而是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让李先生最不服气的就是——成都中院的刘姓法官。
李先生认为,因为执行法官刘学利的恶意操纵,利用司法职权最终导致雷德公司亿元资产被两千万贱卖给了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公司,李先生不仅公司没了,还背着1400万元的债,甚至被法院折腾进了一趟局子。
在他看来,执行法官刘学利的执行程序,漏洞、猫腻多得跟筛子一样:
1、未依法履行判决内容,变相拆分股权拍卖。
判决书载明“判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
本案中,判决书判决合同解除,并且判决李先生返还收取的款项,那么相对应的,鑫和公司受让的股权也应该吐出来返还给李先生夫妻,但是无论李先生与代理律师如何与四川鑫和公司沟通都没用。了解股权拍卖的人都知道,整体100%拍卖和拆分拍卖(把整体股权分割成几块分别拍卖)的成交价差别有多大。
2、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经法定的异议程序提前拍卖。
本案中,李先生于2022年8月8日向成都中院邮寄《评估报告异议书》(有EMS特快专递单据为证),李先生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交了异议。
而执行法官却声称李先生是在2022年10月17日提交异议,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跳过异议程序提前将股权拍卖处置。
跟没有学习过法律知识的读者解释一下,法院收到邮寄的文书需要确认文书寄出的日期,认定是否逾期以寄出的日期(即为该文书的提交时间)为准,而不是法院收到快递的日期或者法官查看文书的日期。
理解这一点之后,就会明白8月8日跟10月17日相差的两个多月,根本无法按常理解释。也是这个原因让李先生怀疑执行法官是有意为之,滥用职权借此牟利。
如果法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和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退一万步讲,即便执行法官不是故意的,确认文书送达日期是没有难度的职务,错认《评估报告异议书》送达日期逾期,涉嫌“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得力”玩忽职守罪。
3、违规变更、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原本,法院已通过摇号选定并委托成都泰宇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对雷德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成都泰宇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提出,评估股权的前置流程是先行清产核资审计,再进行资产评估。
执行法官刘学利为规避审计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居然擅自变更了一家评估机构,而新机构不经审计直接估值,这种变更明显是违规的。
4,对李先生提供的影响估值的重要事实/信息置之不理,放任股权被估成白菜价,造成拍卖成交的也是白菜价,导致李先生的巨额资产损失。
资产评估的要求就是要真实反映资产价值,为拍卖提供基准,如果估值低了,那么拍卖价也会受影响。
执行法官刘学利与变更后的新评估机构对影响估值的重要信息视而不见,在评估报告中对雷德公司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正在执行阶段的债权700多万元只字不提,并且对于已经处理过无需偿还的已超十几年账龄的债务554万从净资产中剥离,导致最终雷德公司100%股权仅估了不足1600万元。
1600万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接近一个亿的股权转让价格相比,这是把所有人当傻子糊弄呢,明眼人谁能相信?
如果雷德公司的股权能按市场价评估、拍卖,拍卖款偿还判决书3000万的债务绰绰有余,怎么会沦落到公司没了还继续背1400万债的境地。
更可气的是,李先生明明是低价拍卖后的被迫无力履行判决书,却被以故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被刑事拘留。最终,公安局找不到能够定罪的事实,依法决定不起诉,不了了之。这一遭纯粹是恶心人的,李先生不知道这其中执行法官刘学利扮演怎样的角色。
综上,李先生衷心希望引起成都中院领导的重视,在本案的重审程序中,真正查明执行法官刘学利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故意违反执行程序、涉嫌腐败的违法行为,挽回因此造成的李先生夫妇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依法追究执行法官刘学利的刑事责任(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