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里寻君千百度,那人灯火阑珊。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一起儿童拐卖案。
主角叫梅梅(化名),三岁时跟随父母摆摊卖鞋时不慎走失,梅梅父母苦苦寻觅十七年,走遍大江南北寻找心爱的女儿,“只要她传来信息,我们就会到哪”梅梅妈妈在一次访谈中说,她那已老了的妈妈一直擦眼泪。
十多年来,夫妻二人拒绝搬出老小区,祈祷有朝一日女儿能记住起家地址,敲开房门。谁能想到苦苦寻觅十七年未果的女儿不是天涯海角、天各一方的人,而是生活在仅有一街之隔的邻居家。
一、摆摊卖鞋子无暇照顾女儿,导致小孩迷路
这一天夫妻俩照例到摆了个摊,开始卖皮鞋,年幼的女儿顽皮地跟在夫妻俩后面玩耍。小姑娘出门时非常激动,她开始四处张望。
由于女儿之前还要跟在丈夫和妻子后面出去摆地摊,去别的认识的摊点玩,所以丈夫和妻子都不在乎小女儿离家出走的日子有点长,加之摊位生意兴隆,夫妻俩忙于招呼客人,完全没有时间顾及已经不知道奔向何方的幼女。
直到要收摊子回家时,夫妻俩到处喊着找女儿回来,却发现小孩似乎已经丢失。急得夫妻俩忙收摊到处打听小女儿去向,小女儿却人间蒸发。
丈夫和妻子苦苦寻找没有结果,报警后,噩耗仍石沉大海。梅梅妈妈每天都以泪洗面地操心着女儿们的安全和温饱。
她每天追悔莫及,为何当晚没有看上女儿一点点,甚至好嘱咐几句也不能离开摊子太远,望着女儿空荡的屋子,梅梅妈妈再次陷入深深自责与苦闷。
二、天涯海角找了十七年儿,没有消息
这对夫妻十七年来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他们只希望有生之年能够获得孩子们平局安、再见他们一面的信息。只要有子女的音讯,夫妻俩就千里迢迢地去找拜访。
怎奈老天总不甘心随人意,次次辜负了甄敏两口子的期望。家里还有很多当年印制的寻人启事残留着,女儿在上面的相片和字迹都已发黄,相片中的人物却未归乡。
梅梅和妻子牢记女儿爱粉色,专门对老房子进行了重新装修和粉刷,把墙壁都刷成粉色,想有朝一日的女儿去找家人,能看到父母给她留的“暗号”。
据说母子连心的梅梅妈妈始终相信自己的女儿就在不远的地方等着自己的父母,总有一日自己的家庭又要团聚了。
三、女儿在马路的另一边!已经是2个小孩的妈妈了
梅梅拐卖失踪案还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和反响,在众多好心人、社会公益组织等的帮助下,我们同心协力,共同为找到梅梅而努力、耗费人力。
最后皇天不败有心人、寻亲工作人员在寻找户籍时,发现夫妻二人住处附近有个与梅梅身份信息高度一致的姑娘,她也于十七年前遭拐卖。担心消息不对,导致夫妻俩的希望又一次落空,员工们决定自己先行拜访一下这个名叫贾敏的姑娘。
走访过程中,员工们发现贾敏家庭状况不容乐观,家里仅有必要的家具、生活用品、陈旧残破的设施。而贾敏今年20岁,竟然已成为2个小孩的母亲!
和贾敏聊天中工作人员了解到贾敏居然是养父直接抱回!虽说不涉嫌拐卖,但养父的行为恐怕涉嫌拐骗儿童罪!
员工们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纷纷向贾敏打听养父在哪。贾敏则表示,目前养父正在狱中服刑是因为此前他带着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回家,经家人发现,向法院起诉并被判有罪。
但从贾敏的言语里,她并未向养父有太多抱怨,她向员工们表示养父待自己还算可以,一定要为养父添置新衣和食物。而当有员工问贾敏愿不愿意回到原生家庭与亲生父母认亲时,贾敏摇头表示坚决。
也许在贾敏的心中,那里已经是一个陌生的家庭,她害怕这个缺席的十七年里,父母已经忘了原来可爱的小女孩,无法接受今天的她,害怕自己再也融不进这样的家庭。
夫妻两知道女儿被人发现后兴奋地穿上衣服急于去见她。员工们则告诉女儿不愿相认,两人不怨女儿,只更内疚,十多年来爱情不在身边,只能归咎于他们一开始就有过错。
夫妻二人都非常想再见到自己的小女儿,即使只有一个道歉的机会,但这十七年来后悔不已,工作人员看到这里,又决定说服贾敏,让这个破碎十七年的家,回归到快乐的模样。
经员工耐心斡旋交流,贾敏总算松了口气,同意待亲子鉴定结果敲定后与夫妻俩见面。
亲子鉴定揭晓,贾敏是10多年前失散的梅梅。母女俩终于能够相见了,两人是相拥而泣,似乎想将那十多年来未曾抒发过的亲情在这场哭泣中发泄出来。
法律分析:养父成立拐卖儿童罪吗?
上文所述贾敏养父抱贾敏回家,并非意在拐卖贾敏之意,那么其是否成立拐卖儿童罪?
在此基础上,首先可以知道何为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为了出卖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妇女儿童。
该罪具有选择性,可以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上文养父未对贾敏进行拐骗,绑架,买通,贩运,接送,转运等行为,未对贾敏实施出卖行为谋取其利益,因此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那么有些人会怀疑:尽管他收养贾敏十七年之久,却也使贾敏与她心爱的人分开十七年之久,他有意抱着失踪而尚未完全自理能力的贾敏走了,他不是犯了罪吗?回答是存在的,贾敏的养父被怀疑拐骗儿童。
拐骗儿童罪是怎么回事?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总共有3个地方不一样,让我们一起来认真看看吧。
首先是犯罪目的的差异。拐卖儿童罪是直接故意的一种,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出卖的目的,为了牟利而进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运被拐妇女和儿童的活动,成立拐卖儿童罪。
关于卖与不卖,也就是犯罪目的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构成犯罪。本文中贾敏养父无背叛贾敏之意,也无直接或者间接营利之目的,因此其未成立拐卖儿童罪。
而拐骗儿童罪中的直接故意则是主观上以领养或使唤,奴役为主,同时还有出于对儿童的偏爱或领养作为自己孩子的行为。
本文中养父将失散的梅梅—即之后的贾敏抱到街头,并未选择报警给他找亲人,而直接抱回家中领养成孩子,从而进行拐骗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
领养婴儿或者子女,均应具有正式的通道和程序,并且该婴儿或者子女在领养前必须符合被收养人的要求。
本文中贾敏仅仅是和父母一起走丢了,而不是一个失去父母的孤儿,一个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是一个孩子,再加上贾敏拥有相对宽裕的原生家庭,又非生父母特殊困难不能抚养的孩子,因此贾敏的养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嫌疑。
和拐骗儿童类似,贾敏还提到养父因为把一位精神失常的妇女带回家当妻子而被家人起诉,并被判十年监禁,在此,我们还可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和对它们的解释加以剖析:
贾敏的养父不是为了牟利而拐卖妇女,虽然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但是他拐骗患有精神病的妇女无疑是非法的。
精神病人无法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贾敏的养父拐他为自己做妻子的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志,被引诱,强行带回国中,与之强行结婚发生关系,应以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论处。贾敏的养父这一行为撇开了法律而谈论了道德,同样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第二,二者处罚不一。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和儿童集团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和儿童超过3人;(三)强奸被拐卖妇女;(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为了背叛而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拐骗妇女和儿童;(六)为了背叛而盗窃婴幼儿;(七)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或亲属严重受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八)向国外出售妇女和儿童。众所周知,人贩子贩卖儿童和妇女,都是根据这一规律来量刑处理。
人贩子就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拐骗犯怎么会不这样做?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上对二者的定义和刑罚虽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但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都是对一个家庭的重大摧残和折磨,都应被强烈谴责。
我们只能庆幸贾敏没被拐卖或者中转交易过,她很幸运也很不幸,三岁走失被拐到陌生的家庭里,离开了父母十七年了,这十七年谁又能补回来呢?
三是侵害权益不一致。
拐卖儿童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其他人身自由权利。通俗地说,也就是把孩子作为一种商品随买随卖、随用随卖,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已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而拐骗儿童罪所侵害的对象为他人家庭关系及子女合法权益,即以蒙骗,利诱等手段将子女从其家人或监护人身边转移出去。贾敏因养父“抱养”而离开了家人及亲人十七年,三岁的梅梅自此脱离了家庭。
拐骗孩子的多是些无儿无女的孩子,而贾敏养父正是因为他无儿无女要带梅梅回家当女儿,才把梅梅拐到家里。
贾敏养父虽然主观上并不想残害和拐骗孩子,但是他那极其损人利己的举动却使苦苦寻觅女儿的梅梅家长们在绝望与悔恨中度过了十七年。
与此同时,该行为还对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威胁,为此法律对该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以及刑责处罚。
对拐骗儿童犯罪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应被忽视,应给予适当处罚。这场亲人离散闹剧在梅梅归家这个描绘中画下了圆满的句号,同时希望寻亲的儿女们能尽早回到家,找到儿女们的家尽早团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