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李先生交了80万元定金买了一套160万的二手房

软三岁 2022-10-25 12:28:16

浙江,嘉兴。李先生交了80万元定金买了一套160万的二手房,在过户时房主反悔不卖了,李先生要求退定金,房主:钱已经拿去还别人,现在没有钱,你随便告。李先生经过多年的努力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价值160万的二手房。李先生和房主叶女士见面了,叶女士提出交80万的定金为房子的首付 。

而李先生觉得80万自己拿得出,多交少交问题不大便同意了叶女士的要求,两人签订了买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临近交房日期时,叶女士找到李先生,告知李先生房产证还有5个月才到两年,按照规定现在想过户的话需要多交8万元,如果等过五个月就可以省下这笔钱。同时表示自己没有找到地方租,希望这几个月可以返租李先生的这房子,自己每个月付1500元租金。

而李先生觉得晚几个月能省8万元,这期间还能挣房租钱,觉得叶女士人不错,非常爽快地答应,还约定新的过户日期。可是到了过户日期,李先生并未见叶女士提起过户的事,于是催她过户,这时叶女士却表示不卖了。而听到叶女士反悔房子不卖了,李先生懵了,心想既然她不卖,那就按照合同退还钱和违约金就好,于是李先要求退钱,可是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遭到叶女士的拒绝。李先生多次催促叶女士要求其退钱,可她都表示钱已经拿去还给别人了,现在自己没有钱,声称李先生想怎样就怎样,甚至可以起诉她。李先生越想越气,于是起诉了叶女士,而她见自己被起诉,联系李先生表示愿意退还80万,并按合同规定赔付违约金,不过要求宽限几天,李先生同意了。但是不出意外,到退钱约定时间,叶女士又放了李先生鸽子。李先生和法院打电话都不接  ,根本无法联系得上。

李先生回想叶女士的一步步操作,到后面的多次拖延交房日期,她觉得叶女士就是想用自己的80万来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为了证实猜测,调解员陪同李先生来到叶女士家门外,发现一直没有人在。后来通过电话联系上叶女士。她回答让人大吃一惊。她表示80万元已经给了她哥哥,因为当初买房子的钱是她哥哥的,所以理论上房子的所有者是她哥哥。当调解员表示房子不卖钱不退不合适时,叶女士说不是自己不愿意退钱,自己当初提出两个赔偿方案都被李先生拒绝,所以才拖到现在都没有退,随后以自己正在上班结束了通话。说到叶女士提出的这两个方案,李先生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他解释说,叶女士提出的一个方案是多交50万就过户。第二个就是撤销起诉保全房子,但表示房产证在介绍公司,撤销起诉后房产证给她,过几个月后才想办法给李先生10万8万的,剩下的以后分次还。李先生告诉调解员觉得这两个方案很奇葩,自己本来就交了80万,现在再拿50万,自己也是没有能力。而叶女士也实在是不要脸,竟然想到要自己拿钱帮他们还贷款,换谁都不可能答应。随后调解员联系叶女士的哥哥,但是始终无法接通。而李先生的律师表示如果叶女士不愿意过户或者不退钱,下一步会向法院申请房子拍卖,来弥补李先生的损失。叶女士不愿意过户也不愿意退钱,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其行为呢?1.李先生和叶女士签订了买房合同,而且也交了80万的定金,而叶女士却表示不愿意卖了,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叶女士不愿意按约定把房过户给李先生,那么李先生是可以要求她继续按约定把房子过户,或者要求退还定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2.但是,叶女士既不愿意按约定过户,也不愿意退还李先生的定金,那么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叶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诉叶女士,要求其停止侵犯。3.而实际上叶女士并没有停止对李先生的民事权利侵犯,拒绝了法院的判决,那么李先生是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4.如果李先生已经起诉了叶女士,法院也判决了,叶女士仍然拒绝执行的,很有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双方已经约定好,就应该按约定办事,不应该中途反悔,反悔了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叶女士既不过户也不退钱,您觉得她是事先预谋还是真有难处呢?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