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到市场去买菜,称重之后,他拿手机进行扫码支付,看到支付成功,他给摊主看了看,刚准备离开,却被摊主拦住了,说他没有支付成功,男子很疑惑,又再次拿出手机给摊主看,核对时间后,确认男子是支付了,可自己却没收到,这是怎么回事?
随后男子让摊主核对下,看收款名对不对,这一看,果然发现了猫腻。这个收款名根本就不是自己,他赶紧查看收款二维码,这才发现,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上面,又贴了一个二维码,被人给“偷梁换柱”了。而就在这时,附近几个商贩也纷纷说道,自己的二维码被人换了,看来,并不是自己一家遭殃,于是,众多商贩一起报了警。民警通过监控查询,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郑某和温某。
原来,郑某和温某是朋友,他们一起辞职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眼看钱即将用完,2人为了赚快钱,动起了歪心思,他们盯上了菜市场。他们先是在网上,打印了1500张收款二维码,然后在凌晨,趁着商户都不在,2人前往几个菜市场,将摊贩的二维码偷偷换掉,2个小时贴了100多张,眼看天快亮了,2人就回到家,睡觉等着收钱。刚睡下没多久,就听到手机到账信息不停响,这睡一觉的功夫,就收入了3000多元,这让2人兴奋不已,这简直就是躺着赚钱,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不劳而获”的举动,已经是违法了。2人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被骗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换二维码),使被骗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摊贩的二维码),并处分了财务(付款成功),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道定性为盗窃罪。郑某和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我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摊主而不是消费者。即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向2人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郑某和温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商贩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摊主才是被害人。其次,本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或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自愿把财产处置给行为人的行为。本案商贩显然不是自愿把财产处置给小偷。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最后,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郑某和温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摊贩支付的费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各地对于盗窃金额标准不一致,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的盗窃金额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千元以上。郑某和温某获利金额超过3000元,构成犯罪。摊贩发现异常报警后,不到一天时间,到账的钱都还没用,2人就被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两个人还挺厉害的,可惜天网恢恢,想要赚钱,就不能动歪脑筋!实名制犯罪,财迷心窍,最“聪明”的窃贼?也有网友说,你说笨吧,一般人还想不出这点子,你说聪明吧,结果当天就被抓一分钱没花 总结一下,细节处理得不够好,出来继续改进。还有网友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在做,天在看。触犯法律,不要心存侥幸,搏一把只会念自已身陷囹圄,万劫不复。还是遵纪守法,做个良民好!其实要我说,2名男子年纪轻轻,有手有脚的,有这智商何愁找不到钱,却偏偏选择“不劳而获”,偷鸡不成蚀把米,啥钱也不好挣,还得走正道,歪门斜道行不通!也提醒各位商家,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一定要注意保管,最好是设置语音提示,以备无患,在看顾客支付成功页面时,也不要只盯着金额看,收款方的名字,也得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