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个女毒贩,刚被警方抓捕之后,她便被检查出了怀孕,而往往怀孕的女性都会被监外执行,不需要蹲牢狱了。
但女犯人刚被送出去不久,居然流产了,只能再次被收回监狱服刑。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女犯人在监狱里再次怀孕了,而多次怀孕,便有“借孕规避服刑”的嫌疑。
这到底怎么回事?女子监狱里明明没有男人,为何女犯人还会发生怀孕的现象?这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呢?
“服刑中特殊的孕妇”事实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在刑罚领域当中,一直都是被有所“优待”的,原因自然就是出于人道主义,保证腹内胎儿能健康发育。
这样的女犯人,一般不会被立即执行死刑,甚至是关押等刑罚。
的确,犯错的只是大人而已,胎儿是无辜的,这种规定是极具人性化的。
但每一份善意,似乎总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逃避罪行的“机会”。
既然这两类女犯人不能被收监,但她们拥有犯罪事实,所以本质上来讲,仍旧不能逃脱服刑。
这就衍生出了“监外执行”,在相关医疗机构确诊怀孕后,由当地的社区机构接收,并对其实施监管。
最开始的时候,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被计算在服刑时间内的。
简单说,就是一个女犯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监外执行了半年,这半年内她顺利产子,之后再回到监狱,只需要再服刑剩下的半年,就算是服刑结束了。
然而,这样的人性化规定,被不少别有用心的女犯人,开始用来逃避刑罚。
毕竟在监狱高墙里面,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她们每天的时间都很固定,或劳动、或放风,多数时间都是处在关押状态,精神和心理上受着极大的折磨。
再加上监狱内常常会有霸凌现象,所以很少有女犯人愿意蹲牢狱。
于是,她们就开始用怀孕的方式,来逃避在监狱里服刑。
可女性监狱里几乎是不存在男人的,他们又是为何会怀孕的呢?
“怀孕的几种可能”其实每个国家的监狱,几乎都是分男女的,就如同宿舍楼一样,是独立的管理环境。
而监狱内的管理人员,也是男配男,女配女,几乎没有异性管理者。
这一方面是保护了女犯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
当然,并不是说女子监狱内一个男人都没有,还是有些管理人员的,但他们一般不会与女犯人有所接触,就是单纯的管理者。
怀孕的第一种可能,是最合乎常理的,就是在被判刑之前,她们就已经怀孕了,只是妊娠反应不强烈,或者还未出现,她们并不自知而已。
2018年,有位姓王的女犯人,撞人之后被判刑三年,结果刚进监狱没几天,就有了明显的妊娠反应,经过医院检查,确定怀孕。
之后便处以监外执行,她不但在监狱外面度过了整个孕期,还因为表现良好,以及考虑到照顾婴儿的原因,减轻了三个月的刑罚。
其实这是“监外执行”被添进刑罚的初衷,只是为了应对正常的突发状况。
多数女犯人也不会有什么别样的心思,但偏偏有些女犯人,要利用这样的规则,来让自己少受点罪。
2019年,常德市的一名女犯人,因贩毒被捕。
当时她被判刑15年,但进入监狱之后,跟王姓女犯人一样,也是很快就被查出怀有身孕,警方也立即对其进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虽然充满人性化,但就监管力度而言,肯定是不如在监狱之内的。
而这名女犯人就在监外执行期间,趁着监管人员不注意,开始寻找各种有限的机会,不但复吸了,甚至还组织集体吸毒。
最奇葩的是,在这期间不知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女犯人居然流产了。
幸好警方及时发现,并将其抓了回去。
可回到监狱之后,这名女犯人居然再次怀孕了,没办法,只能再次监外执行。
而女犯人明明进了监狱,又怎么会怀孕呢?
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是发现她在监狱内与探监的亲属有过亲密接触。
虽然导致怀孕的概率很低,但偏偏让女犯人成功了。
除了这种怀孕,早些年还有“贿赂男性管理员”的案例。
不少女犯人都会竭尽所能地接近男性管理员,并且在有限的时间里“诱惑对方”,以前因为监管不力,所以不少男性管理员为了一时快意,或者为了钱财,都会把持不住。
但这两种怀孕现在基本上不会发生了,首先是探监的环境不同以往,即便是有接触,也是在管理者的陪同之下。
而男性管理员接触女犯人,也会有女性狱警的监督。
总而言之,女犯人凭借怀孕让自己躲避在监狱内服刑的例子,以前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如今再翻翻案例,甚至还能发现有一名女犯人为了躲避刑罚,甚至前前后后有过多达7次怀孕的“惊奇壮举”。
而这名女子被收监的原因,其实压根就不重。
当时是和好朋友一块投资开店,但因为经营不善,店铺倒闭了,甚至还欠了不少钱。
没钱生活,她便走上了盗窃这条歪路,偷了很多次,被警方抓到时共计2900块钱。
真是搞不懂这名女犯人,何必为了2900块钱的刑罚,受这么多次苦呢?今后还怎么成家生子?
最后要说的是,其实还有一些女犯人不想被收监,又不想吃身体上的苦,所以会“假怀孕”。
要么就是制造一些妊娠期间才有的身体反应,要么就是直接“贿赂”医生,给自己开一份假的怀孕检查单。
不过,这些伎俩现在几乎没人敢用了,因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这种手段都能被识别出来。
而且现在对于女犯人的监外执行,已经有了新的规定:“监外服刑的时间,不再抵扣服刑总时长。”
本来是三年,监外服刑一年,最后回到监狱还是得补全三年刑期。
对此,大家有什么要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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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东胜区人民法院——【普法案例】借怀孕逃避刑罚执行,岂容法律温情成为罪犯“挡箭牌”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遇见艾弥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