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2024年1月28日16时20分,位于高州市金山工业区的茂名市金展石化有限公司发生常压立式储罐罐体泄漏冒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周边群众391人紧急转移,避险时间长达38小时,造成恶劣影响。日前,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盲目混存导致发生化学反应和自聚阴燃,且发现险情后自行处置失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企业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盲目将乙烯焦油与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混存在事发罐内。二氯丙烷、三氯丙烷与乙烯焦油接触后,发生热分解和水解反应,产生酸性腐蚀物质并放热,在各种反应相互叠加作用下罐内物料高温自聚自燃,导致金属储罐腐蚀穿孔,大量泄漏含酸性烟雾。企业发现险情后,未及时研判风险、上报情况,自行大量向储罐内注水,在罐内高温作用下产生大量水蒸气,二氯丙烷、三氯丙烷在高温作用下与水发生剧烈反应,进一步生成大量水蒸气、二氧化碳和氯化氢等气体,由于呼吸阀堵塞严重,导致罐内压力剧增,罐体膨胀致腐蚀薄弱处开裂,随后大量烟雾从开裂泄漏冒出,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茂名市佰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嘉石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冒险作业、违规操作,在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成分的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将多种物料混合引发反应、导致泄漏;未对储罐及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应急处置不当,调查期间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未及时变更证照信息;茂名金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展石化”)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分租转租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清,设备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梁华旭在三区7、8号储罐出租给佰嘉石化等承租单位后,委托金展石化进行管理期间,既未督促金展石化对佰嘉石化等承租单位租赁储罐开展隐患排查,查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也未统一协调管理,查验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事故还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未将承租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金山街道办事处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未将承租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涉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等;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未对涉事企业油品开展理化特性或产品质量检验;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未细化工作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导督促不力等;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在涉事企业变更后组织对其开展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未严格落实有关整治任务要求,未发现涉事企业有关问题等;高州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未进一步明确相关企业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问题失察等。
茂名市相关部门依法对佰嘉石化、金展石化等2家单位,以及佰嘉石化法定代表人刘祖杰,金展石化法定代表人吴金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俊,涉事储罐产权所有者梁华旭等4名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责令茂名高州市政府党组向茂名市政府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高州市政府约谈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街道办事处等3家单位。对上述单位6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政务警告、诫勉、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处分。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产业链和规划布局不科学;“小化工”相关监管工作缺位、职责不清;化工安全监管力量与化工行业发展不匹配;“小化工”行业缺少明确的监管依据和技术规范。同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