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网友潮信 2024-09-15 13:30:40

信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肉铺销售添加荧光增白物质的猪肉案

2024年5月7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经营的肉铺销售添加荧光增白剂物质的猪肉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某乡农贸市场内李某肉铺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检。经检验,猪肉中检出荧光增白物质。当事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案例二、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城县某调料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27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城县某调料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商城县某调料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樱桃丸子、儿童营养豆奶粉等3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桥区某职业学校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5月7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桥区某职业学校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桥区某职业学校食堂正在使用的“碗”进行抽样,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向该校食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该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3月,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再次依法对该校食堂使用的“筷子”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光山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花果茶案

2024年3月11日,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光山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花果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光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查结果,对光山县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7.5元/盒的价格委托安徽某公司加工、生产“艾她”牌“花果茶”,以9.45元/盒(瓶)的价格销售给汾阳市某购物广场,货值金额380元。经检测,该批次花果茶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项目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浉河区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浉河区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浉河区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右侧货架上发现有“娃哈哈AD钙奶乳酸菌饮料”1箱,“四海鲜鸡精调味料”11瓶,“芝麻花生酱”10瓶,“0添加拌饭酱(调味酱)微微辣”8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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