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催收与反催收看过来:关于借款利率,什么区间投诉无用?

读懂数字 2025-03-27 04:10:57

“集团从未见过如此规模的投诉!”这是一位金融机构从业者在315前的感慨。

315晚会曝了信贷相关业务,反催收势头凶猛。

信贷行业因为售卖商品的特殊性,除了客服部门之外会有一个特殊的部门——催收,又因着行业的特殊性,催收有了对立面——反催收。

近年来,因着反催收以债务优化等名义,行收割借款人之实,被定义为黑灰产。

挣扎在催收与反催收之间的借款人,往往采取投诉的方式给金融平台施压,但借款人真的知道应该如何向信贷平台投诉吗?

掌握下面一些基础知识,事半功倍。

1、关于砍头息,多久算砍头息?

如果遭遇了砍头息,那么借款人走遍天下都有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许多费用是在借款后当天或几天后扣除,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砍头息?可以参考《法人》杂志微信公众号文章《砍头息的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则》一文,该文由多名来自法院的嘉宾观点构成,参考价值极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砍头息的情形,也没有借款人不需要偿还实际借款本金的规定。只要是正常、真实的借贷关系,本金就需要偿还,至于利息需要偿还多少,接着往下看。

2、利率上限是4倍LPR吗?

首先看下是根本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那么什么是“高利放贷”呢?具体还要看其他规定。

这里一个误区:很多借款人认为或在反催收的诱导下认为,所有贷款的利率上限是4倍LPR?不是所有,而是部分。

这条认知来源于《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比如,通过315曝光电子签放贷的民间职业放贷人,他们放贷的利率上限就是4倍LPR,这也是为什么职业借款人在电子签平台上的明面利率就是百分之十几,而要通过私下转账的方式实现高利放贷的原因。

哪部分不是4倍LPR?

《规定》第一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随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指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银行、保险、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常见的金融机构以及《批复》中提到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都不受4倍LPR限制。

那助贷平台受吗?接着往下看。

3、 24%的上限和争议

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管辖内,但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金融机构也有专门的规定限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 24% 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4%,可以说是金融机构放贷利率的金标准,持牌机构很少有跨越这条线的,如果有,按照《意见》进入诉讼流程,借款人反而能获得调减。

那助贷平台呢?

它们中多数的特殊性在于两点,一个是利率上限达到了36%,另一个是搭售权益类产品。

这两点,其实都有争议。

首先,助贷平台是否适用于《规定》的4倍LPR呢?

明显不适用,无论助贷平台自身是否有金融牌照,它们的资金都是由金融机构发放,其他费用由融担、保险公司收取,明显不属于《规定》所针对的民间借贷。

其次,助贷平台是否适用于《意见》呢?我们认为是适用的,并且《规定》下发后,在我们不完全的检索中,再也没有关于36%的政策文件。

对于权益类产品(就是某某会员、某某权益),其本质是用一个温和的方式增加利润空间、控制成本,但也有不温和的:

温和的一类,权益类产品本身如果配有实打实的权益价值,并且价格与权益相符,那么我们认为这种产品可以看作是更多具备消费属性,少量带有金融属性,借款人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信用卡的年费。

不温和的一类,权益类产品如果本身并不具有实际价值,而且价格高的离谱,我们认为这就是变相收取息费,甚至砍头息,比如我们此前文章曝光的卡牛信用管家所倒流的产品《默认勾选1800/月会员费,年利率36%,卡牛在向谁导流?》,就是很好的案例。

36%与权益类产品,本身都是助贷平台为了平抑风险而衍生出的现象,借款人多数也在事前知情,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说对与错,还是要辩证的去看待。

除了这些,还有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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