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一大早,红枫湾小编就在百度热搜里看到一个关于艾滋谣言的热搜——《辟谣|网传“北流市教育局局长酒驾、患艾滋病”为谣言》,澎湃新闻、光明网、界面新闻、环球时报、观察者网等权威网站以及其他自媒体也多有转发。
而据北流公安发布警情通报显示,该谣言系李某、文某、蒋某等人出于博取关注、为账号引流等目的而进行散布。截至11月15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散布谣言的李某,文某、蒋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对散布该谣言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调查中。
而网上这样关于艾滋的谣言还有不少,红枫湾小编在百度输入“艾滋 谣言”搜了一下,发现单2024年就有不少:
1.《南宁某学校学生确诊艾滋病?官方回应:网传消息为谣言》
2.《销售女酒驾被查出艾滋病?山东郓城警方:谣言,行拘》
3.《成都崇州一网民编造艾滋病谣言被处罚》
4.《2人被行拘!警方辟谣“事业单位出现20多名艾滋病感染患者”》
5.《“某餐饮店老板感染艾滋”系谣言!造谣者已被拘留!》
6.《编造“KTV查出158人患艾滋病” 浙江警方:造谣者受罚》
7.《东莞患艾滋病人多?网民因造谣被行政处罚》
8.《萧亚轩私生活混乱,患艾滋?造谣的网友道歉了 》
9.《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咖啡馆老板娘艾滋传染百人?》
……
其中最炸裂的还是一则名为《横店曝光顶流小生染艾滋,检查名单疯传! 》的文章,据说是有个制片人在网上发文称——称有一位95后的当红男星在横店感染艾滋病住院。
而后无良媒体未蹭流量,生拉硬扯、含沙射影地把该男星和吴京、王一博、许凯联系到了一起,逼得2位年轻顶流先后报警。
网传谣言最重可处有期徒刑7年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滋感染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而哪怕你手里还有确实证据,能证明对方真的是艾滋感染者,也劝你不要再网上散播。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更是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网络曝光他人隐私,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有上述行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红枫湾小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除了要不信谣不传谣,在接触涉及艾滋的信息时,更要止住自己的分享欲,不要让自己有触犯法律的风险。